天津市社會科學院一退休幹部爲籌備赴美個人畫展,向安徽省九華山一禪林女住持借款20萬元,但該款一直未還。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在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本金之外,還判決其酌情給付原告4500元經濟補償。
年屆七旬的原告田某是安徽省九華山一禪林女住持,被告馬某是本市社科院一位退休幹部,雙方系朋友關係。1999年,馬某爲籌備在美國舉辦的個人畫展,向田某借款20萬元。由於雙方彼此信任,田某並未要求馬某出具任何借款手續。但是,馬某借款後卻長時間沒有償還欠款,田某遂於2000年9月找到馬某,要求其出具借據。在田某的要求下,馬某爲其出具了借款手續。但此後,馬某仍不能及時償還借款。2002年10月,田某再次要求馬某爲她出具了借據。此後,田某多次向馬某催要借款,但馬某仍未還款。在此情況下,田某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馬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6.3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馬某辯稱,在雙方交往過程中,他曾對原告管理的禪林進行過多次投資,並對原告本人給予了多方面的關照。多年來,他曾送給原告多幅價格很高的字畫,雙方關係一直很好。馬某稱,因目前確實有一定的經濟困難,故請求原告允許他分期予以償還。對於原告要求他償還借款利息的請求,馬某認爲,在向原告借款過程中,原告並沒有提出過該要求,且雙方對此亦未進行過約定,故不同意原告要求其償付借款利息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因出國開辦個人畫展向原告借款,雙方之間債權債務關係明確,被告應負有償還借款之義務。被告以確有困難爲由請求分期償還借款的主張,因原告不予認可,故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對於原告要求被告償還相應利息的訴請,雖然原告曾向被告提出過催要的主張,由於原告未舉證證實催要的具體時間,故法院也無法確認其催要的具體時間。現考慮到被告長時間佔用原告資金未予償還的情況,法院認爲應根據情況酌定被告給付原告一定補償爲宜。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0萬元,並給付原告4500元作爲對佔用原告資金的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