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存放熱水的洗浴池周邊未採取任何警示和防範措施,一名洗浴男子誤入熱水池被燙傷致殘。爲索要賠償,受傷男子將該洗浴場所訴至法院。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作爲服務行業的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根據原告受到人身損害的實際情況,一審判決被告按照8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12月4日下午,劉某和朋友一起到本市一家娛樂公司洗浴。其間,由於該娛樂公司存放熱水的木桶形洗浴池周邊未採取任何警示和防範措施提示洗浴池內爲熱水,劉某在洗浴過程中誤入存放熱水池內,左下肢被燙傷。後劉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在劉某住院治療期間,娛樂公司僅支付了700元費用,其他費用拒絕支付。劉某爲了不延誤治療,自行支付了一定費用。同年12月26日劉某出院。出院後,經申請傷殘等級鑑定,劉某的傷情被認定傷殘程度爲Ⅹ級傷殘。此後,劉某多次與該娛樂公司交涉賠償問題,但終因意見不一未果。爲此,劉某起訴要求被告某娛樂公司賠償醫藥費、誤工費、陪伴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3萬餘元。由於劉某自認在事故中也存在疏忽之責,所以其自願承擔20%的責任,表示只要求被告按照原告全部請求80%的比例承擔責任,即賠償3.4萬餘元。
被告某娛樂公司辯稱,原告劉某當時是在飲酒後進行洗浴的。原告所稱存放熱水的木桶形洗浴池確實存在,但在該洗浴池周邊設有提示標誌並有專人負責。當劉某欲到熱水池洗浴時受到工作人員的勸阻,可原告當時因酒後自控能力不佳,執意要下池洗浴,結果被燙傷。事後,娛樂公司也爲原告支付了700元的相關費用。被告認爲,原告此次被燙傷是因其自身行爲過失所致,與被告的管理及行爲無關,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作爲服務行業,應在自己經營管理的範圍內爲顧客提供安全的服務環境,如遇到有不安全的情況存在,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可經審理查明,被告於營業期間在存放熱水的木桶形洗浴池周邊並未向顧客警示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造成原告在洗浴過程中不慎誤入熱水池內被燙傷的結果。對此,作爲服務行業的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現原告認爲自己在事故中應自行承擔20%疏忽安全的責任,原告的主張客觀合理,法院予以照準,故被告應按原告合理請求的80%承擔賠償責任。至於被告提出的原告燙傷是因其酒後自控能力不佳等行爲過失所致,與被告的管理及行爲無關的主張,雖然被告提交了證據,但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因此法院不予採信。法院根據原告受到人身損害的實際情況,一審判決被告某娛樂公司對於原告劉某的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鑑定費共計4萬餘元按照80%的比例擔責,實際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3.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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