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王建民涉嫌受賄案日前在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王建民因收受他人賄賂33.22萬元人民幣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王建民曾任阜陽市潁東區法院副院長、院長,阜陽市中級法院副院長等職,因涉嫌受賄百萬元被池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定,從1993年至2005年6月,王建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大學生分配到所在的法院、本院幹警職務升遷、單位辦公樓建設、定點飯店的確定、單位車輛保險以及案件訴訟等過程中,先後索要、收受他人的賄賂人民幣33.22萬元,其行爲構成受賄罪。
阜陽市近年來加大了司法系統反腐敗力度,在王建民被起訴之前,阜陽中院原院長張自民涉嫌職務犯罪已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張自民的前任、阜陽市政協副主席劉家義因涉嫌受賄近百萬元日前被檢察機關起訴;另一副院長朱亞及多名庭長、法官也因司法腐敗被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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