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國家版權局公示KTV收取版權使用費的收費標準:每天每間卡拉OK包間收取人民幣12元(含音樂與MV兩類作品使用費)。公示時間爲一個月,在此期間廣泛徵詢各界意見。昨天是收費標準公示後的第二天……
“收費是肯定的了,音樂和MV是一個卡拉OK廳根本的生產材料”,國家版權局信息宣傳處相關負責人形象地打了個比方,“不可能造汽車的不交鋼材錢。”據該負責人介紹,兩天來,打電話過來的大部分都是媒體來了解情況的,還有一些是中小型的KTV經營者,大家都明白應該交納版權使用費,這是版權意識的提高。同時,通過解釋,這些經營者也明白了錢是通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來收取的,最後還是會交到著作權權利人手上。
他說,目前大多數經營者表示主要是想盡量降低費用,希望少交費用我們能夠理解,但是我們希望經營者能提出降低費用的依據,這樣才能據此對收費標準予以合理的調整。
該負責人提出,這個價格並不是全國通行的價格,對不同地區甚至同一地區不同經營規模的經營對象都會有差異,“目前,12元只是徵求意見的標準,我們還會根據反饋的意見調整,12元的標準不會漲只會降,至於具體降多少,還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來定。”另外空房率也會予以考慮,該負責人說,“最後制定出的標準肯定會是一個普遍適用的標準”。
另外,該負責人介紹,還有一些消費者打來電話,他們最擔心的是經營者會不會轉嫁成本,版權局認爲不應該轉嫁。
收費標準公示觀點真不少
應該收收多少合適?怎麼收收完錢給誰?
-律師:收費利大於弊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作者完成作品的創作,就享有著作權,對此最直觀體現就是別人在使用作品時應當付費。但如果收費標準定得過低,就不會體現出作品的價值,也不會達到維權的目的,不能很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如果太高,又會阻礙作品的傳播和發展,對消費者的物質文化生活產生影響。商家成本高了,必然會將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這個收費標準以後能否得到很好的實施,還要看能不能平衡國家、權利人和消費者三者之間的利益。
———天津律師協會知識產權與IT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冀湘
向卡拉OK經營者收取版權使用費是完全必要而且應當的。音樂作品和音樂電視作品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卡拉OK營業場所以營利爲目的,使用音樂作品和音樂電視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表演權、放映權、複製權,其在使用上述作品時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依法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至於“定價標準爲12元/包房/天”是否合理,就不是法律範疇的問題了。從長遠角度看,這個標準的出臺是有積極意義的,不管能否得到貫徹落實,畢竟做到有法可依,對於規範卡拉OK經營行業是利大於弊的。
———天津律師協會知識產權與IT業務委員會委員、依法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王秋惠
-KTV營業者:該按開房率收費
國家版權局不是說各地有各地的標準嗎?12元收費標準只是上限,還會根據各地的情況予以調整。我們會等具體的地方收費標準出臺之後再做一些經營上的轉變。按12元標準,目前我們KTV一共有120個包間,算下來一年就要收50多萬元,如果真的這麼高的話,不能都讓經營者負擔,北京錢櫃KTV就已經漲價50%了,而且每天的開房率有高有低,有可能每天只開十幾個包間。我提議,能不能調整爲按開房率收費,這樣也許會合理一點。
———本市某KTV相關負責人吳樂
-著作權權利人:我們怎麼拿到錢
如果收費太高,商家勢必要轉嫁給消費者,消費者承受不了的時候就不會去唱歌了,那樣對唱片公司和KTV經營者都不利。但還有個問題我覺得很茫然,因爲每家唱片公司只對幾首歌有著作權,如果按包房收費,一個包房那麼多歌曲,到時怎麼把費用分配給各個唱片公司呢?另外,收費的主體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他們收取費用之後怎樣落實到唱片公司身上?最好建立一套對協會的監管機制,比如規定一下必須有唱片公司的授權才能動用這筆費用等,讓唱片公司真正受益。
———廣州新時代影音公司羅天嬋女士
-消費者:趁沒漲價多去幾次
聽到這個消息之後,我的第一個反應就是,以後去唱歌是不是就要漲價了?那還是趁沒漲價之前多去幾次吧。不過,這表明我們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正在逐步正規化,消費者應該予以足夠的支持。
———南開區一位自修法律的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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