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8月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審的物權法草案提出:私人在購得房產70年後,可通過向國家交納土地轉讓金而繼續使用。此間專家指出,這一規定符合世界通行的慣例,但大多數國家是以逐年遞減的方式向個人徵收費用。
而隨着私人購房的增加,房產權在70年後的所屬問題成爲民衆關注的焦點。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私人購房的產權在購得70年後將隨其所在土地重新收歸國有。這就使私權利與公權力之間面臨博弈。
未界定城鎮集體所有權歸屬
在物權法草案審議中,有人提出,物權法應該對城鎮集體所有權歸屬作出界定。但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進行五審的物權法草案看,最高立法機關顯然認爲目前時機尚不成熟,並未對這個問題作出統一規定。法律委反覆研究認爲,城鎮集體企業的所有權問題,尚待實踐經驗比較成熟時再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具體規定較爲切合實際。
未對“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物權法草案未對“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對這一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建議由有關單行法作出規定爲宜。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表示,在不同領域內,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況相當複雜。而且,徵收屬於公權力的行使,物權法作爲民事法律,不宜也難以對各種公共利益作出統一規定。據此,建議物權法對“公共利益”的問題不作具體界定。
刪除有關“居住權”的規定
鑑於居住權的適用面非常窄,物權法草案刪除了有關居住權的規定。
胡康生表示,居住權的適用面很窄,基於家庭關係的居住問題適用婚姻法有關撫養、贍養等規定,基於租賃關係的居住問題適用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這些情形都不適用草案關於居住權的規定。而且,居住權大多發生在親屬朋友之間,一旦發生糾紛,可以通過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救濟渠道加以解決。因此,法律委建議將草案第十五章刪去。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說“不”
一些人曾經建議,物權法草案應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對此,物權法草案仍然堅持了此前的立場,沒有鬆開“口子”。
胡康生說,從全國範圍看,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尚不成熟。農民貸款難的問題,應通過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來解決。因此,建議以不作改動爲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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