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沒有爲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該廠職工石某因患晚期肺癌花去醫療費24萬餘元,但最終還是不治身亡。事後,石某的妻子將某工廠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醫療費22萬餘元。近日,本市西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令被告按醫療保險所規定的比例爲原告之夫報銷醫療費,即爲其報銷醫療費18.5萬餘元。
婦女樑某訴稱,其丈夫石某是某工廠的職工。1999年12月,其夫被診斷爲“右小肺小細胞肺癌晚期”。2000年1月,其夫在醫院做了“右下肺下葉切除術”,手術後在醫院進行放化治療。2003年8月,其夫經治療無效去世。在治療期間,因某工廠未參加醫保,治療費用全部由家裏支付,這給整個家庭帶來巨大的經濟壓力,以至於負債累累。石某去世後,遺有70歲的老母和17歲的兒子,現在他們的生活極度困難,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工廠支付醫療費24.8萬餘元的90%,即人民幣22萬餘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工廠的代理人表示,被告是國有困難企業,1999年全面停產,一些職工的醫藥費一直無法解決,就連死亡職工的醫藥費也都拖欠着。被告在積極向上級反映拖欠職工各種費用的問題,也在等待着在改制中解決這些問題,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原告之夫經治療無效於2003年8月去世,所需的治療費用全部由死者本人及其親屬墊付。被告作爲國有困難企業,沒有爲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原告之夫石某生前尚未報銷的醫療費票據金額爲24.8萬餘元,經法院依據醫療保險相關規定進行覈查,符合報銷政策的數額爲18.5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之夫石某生前系被告單位職工,被告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對於石某生前所發生的醫療費應按醫療保險所規定的比例予以報銷。被告應參照醫保政策向原告支付原告之夫生前之醫療費,並承擔訴訟費用。
-相關法律我國《勞動法》第七十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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