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相繼審理了一批在工作之中造成的摔傷案件。同是摔傷,有的案件法院支持了傷者一方的索賠要求,而有的案件則駁回了傷者的請求。據瞭解,這是因爲一些傷者與被告構成的是僱傭關係,而另一些傷者與被告構成的是承攬關係。法官提醒市民,在類似案件中一定要明確關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雕塑師摔傷致死僱傭關係應賠
死者楊某系泥塑雕塑師,2005年9月,楊某到被告王某經營的金屬製品廠從事泥塑神像的雕塑,雕塑場地設在金屬製品廠內,該廠給楊某配備了兩個小工,爲楊某和泥,同時該廠還爲楊某提供了住宿。
楊某的妻子鄭某和她的兒子認爲,楊某與被告系僱傭關係,楊某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故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共計24.5萬餘元;醫藥費、屍體冷凍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辯稱,被告與楊某不是僱傭關係,而是承攬關係。楊某被送到醫院後,被診斷爲膀胱破裂,醫生建議手術,但楊某拒絕手術。被告認爲,楊某和被告之間是承攬關係,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楊某自2005年9月23日到被告經營的金屬製品廠從事泥塑雕塑,雕塑場地設在金屬製品廠內。該廠還爲楊某配備了兩個小工,爲楊某和泥,雕塑使用的泥亦由被告提供,同時被告爲原告提供了住宿,故楊某和被告之間應屬於僱傭關係。由於楊某拒絕手術,導致病情加重並死亡。因此,楊某的死亡與其不配合醫生的建議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故楊某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令被告王某一次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的60%,即15.8萬餘元。
拆卸冷凍設備摔傷頭部承攬關係不賠
2006年3月,被告胡某與某超市簽訂購銷協議,商定由胡某購買超市的貨架及冷凍設備。後來,胡某與原告任某電話聯繫,要求任某去超市進行拆卸。任某便召集人員到超市拆除胡某所購買的貨架及冷凍設備。在拆冷凍區的招牌時,任某不慎從鐵梯上摔下,頭部嚴重受傷。
庭審中,原告方請來證人,欲證實原告和被告系僱傭關係,而被告對雙方爲僱傭關係不予認可,堅持雙方系承包關係。案件審理期間,被告提交了一份“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內容爲“今由任某承包胡某製冷設備全套,裝卸人工費、車費共計4600元,如有人員傷亡和損壞商場東西由任某負責。”
法院經審理認爲,對原告和被告之間的關係問題,被告提供了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由於原告對該協議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佐證,因此應認定該協議真實有效,於是一審駁回了任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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