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草案4月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旨在通過預防和監控來有效遏制國內日益突出的洗錢活動及走私、販毒、貪污受賄等與洗錢有關的上游犯罪。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反洗錢法草案對凍結可疑資金的時間作出了嚴格限制——臨時凍結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反洗錢法草案已是第二次提交審議,原草案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對有可能轉移至境外的資金,經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於七日內決定是否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不移送的應立即解除凍結;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應當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凍結。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爲: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可疑交易活動,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金融機構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四十八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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