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登喜路”品牌的英國艾爾弗雷德·鄧希爾有限公司,因對天津某商廈大量銷售與其註冊商標完全相同的飾品不滿,將該商廈告上法庭。日前,該案經市二中院審理,法院以侵權爲由判令該商廈停止銷售其侵權商品,並賠償鄧希爾公司各項損失5萬元。
原告鄧希爾公司訴稱,該公司成立於1893年,1983年,該公司進入中國後,先後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設立了多家“DUNHILL(登喜路)”服飾專賣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00年6月編制的“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中,“DUNHILL(登喜路)”名列其中。去年8月,原告發現被告處大量銷售標有與“DUNHILL(登喜路)”完全相同標識的皮帶等商品,認爲其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對原告的聲譽造成了負面影響,因此將其告上法庭,訴求對方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及合理費用10萬餘元,同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國工商報》上向原告登報賠禮道歉,並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審理中,被告商廈辯稱,被告並沒有銷售標有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事實上,去年8月8日,原告委託其代理人在被告處購買皮帶時,被告爲其開具的“商品結賬單”和“電子結算憑證”
中記載的均爲皮帶,是在原告的故意誘導下,被告的工作人員纔在開發票時,開出了與所銷售的品牌相近似的“DUNHILL”字樣的發票,因此認爲原告的主張證據不足,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其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鄧希爾公司在中國商標局獲得了服裝、鞋類的“DUNHILL”變形商標及中、英文商標,原告提供的證據也表明,被告銷售了標有“DUNHILL”(變形)商標的皮帶,而從被告產品銷售的價格、產品質量等事實來看,可以認定其銷售的是假冒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因此,被告的行爲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已經構成侵權。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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