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海關查獲假冒“PUMA”商標的運動用品後,黑龍江省五常市對外貿易總公司再次“以身試法”又遭到本市海關的查處,“PUMA”商標的權利人魯道夫·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分公司認爲商標權益受到侵犯也向其提出了索賠。昨天上午,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爲被告侵權行爲成立,判令其賠償商標權利人經濟損失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在中國進行了“PUMA”商標的註冊,是“PUMA”商標的專用權人,其商標專用權依法受到保護,被告出口與原告註冊商標完全相同的運動鞋、運動服等,未經商標註冊權人許可,被告的行爲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其侵權行爲成立。且在經海關處罰後再次實施假冒原告註冊商標的侵權行爲,情節比較嚴重,被告提出系代理出口不是故意侵權的理由不足,其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故對侵權後果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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