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日前發表了題爲《養路費:最近六年都是違法徵收》的評論,直指“養路費最近六年都是違法徵收”。作者認爲,1999年10月31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的《公路法》已明文規定“國家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這即意味着對車主徵收養路費的法律依據已經消失。
檢察日報今天又發表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的文章指出,不僅養路費的收費依據事實上並未被撤銷,而且這六年來養路費的收取也大抵可稱得上“順風順水”,且鮮有爭議。你《公路法》自規定你的“稅”,我交管部門照收我的“費”。這具體指導收費的法律文件便是由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等部門於1991年10月15日聯合發佈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
類似這般法律衝突在已“初步建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其實屢有可見。如果單純從法理上分析,解決《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與《公路法》的矛盾並不複雜。《立法法》爲應對法律衝突規定了三項基本規則,即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毫無疑問,《公路法》是新法,理應優於作爲舊規章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而後者的立法依據在於《公路管理條例》,亦即《公路法》脫胎而來的前身。作爲《公路管理條例》下位法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在其母法已然被《公路法》代替的情況下,本應根據新的《公路法》另起爐竈來一次“系統重裝”——“上位法”白紙黑字規定的是“稅”,“下位法”當然不能再維持收“費”。
然而,正因爲“費”改“稅”的實質必將導致交管部門將徵收之權拱手讓給稅務部門,期望已經深深陷入養路費那巨大利益場中的有關部門,在立法協調上自知自覺地拋棄既得利益,註定是一廂情願。
這樣的事實着實令人扼腕,六年來,養路費的徵收依據竟然是一部早該廢止的行政規章。當法治在立法及行政領域內無法彰顯,我們如何能期待法治降臨到每一位公民的身邊。常被掛在嘴邊併成爲一句響亮口號的“依法治國”從本質上是依“憲法和法律”治國,而並非依廣義的“法”(一切具有法律性質的規範性文件)來治國。在我們這樣一個“重權力輕權利”的國度,行政權的自我擴張以及唯“利”是圖,對有些部門或行政官員而言,當是運用嫺熟。而行政機關追求部門利益的典型手段,便是通過一個個看似“合法”的部門規章或條例表現出來。
因此,依法治國的真正實現,關鍵在於各級政府部門能否依法行政,而關鍵的關鍵,又在於各級、各類行政規章與憲法和法律是否存在衝突之處,對於那些“違憲之法”和“違法之法”,都應得到及時的糾正。
六年違法徵收養路費的法治亂象僅僅是衆多法律衝突的一個表象,除卻以“防微杜漸”爲要旨的法律的“立、改、廢”,更重要的制度建設還在乎中國式司法審查制度的建立。也唯有藉助於司法審查機制,那些因“違憲之法”或“違法之法”侵害的當事人,纔有得到法律救濟的途徑與可能。
養路費的“費”改“稅”在正式寫入法律六年之後,仍未得到任何的執行,立法機關也應及時反思立法的質量——立法一旦通過,億萬人都將與之關聯。有法不依,不但會令政府公信盡失,法律尊嚴不存,由此導致的法律關係的不穩定狀態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而受損,更是法治不能承受的痛。
有法不依,則法治難成。養路費的“費”改“稅”不能再躺在《公路法》的文本中繼續“忽悠”民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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