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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衆質疑養路費徵收
相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36條規定:
   “國家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有關部門表態
財政部:近中期推進六稅制改革 擇機實施燃油稅
    ……詳細內容
相關負責人就交通稅費改革
和公路養路費等答問
    目前,社會上比較關注交通稅費改革進展和公路養路費的徵收等問題。爲幫助公衆更好地瞭解有關情況,新華社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詳細內容
養路費07年照常徵
開徵燃油稅前繼續徵收合法
    記者從公路養路費管理處獲悉,交通部、財政部印發2007年度全國公路養路費票據式樣及繳訖證,強調各地要做好養路費徵收管理。市公路養路費管理處有關負責人指出,在開徵燃油稅前徵收養路費是合法的,2007年將照常徵繳養路費……詳細內容
天津電腦聯網徵收養路費
    記者從市養路費稽徵處獲悉,交通部、財政部印發的2007年度全國公路養路費票據式樣及繳訖證已下發,兩部要求各地要抓緊印製,並遵照國務院文件精神,認真做好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中規定,在燃油稅出臺前,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養路費等國家規定的有關政府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管工作,確保各項收入的足額徵繳……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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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聞

  “在燃油稅沒有出臺前,各地仍按照現行規定徵收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11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通過答記者問的形式,向社會的這一公開表態,爲當前吵得沸沸揚揚的養路費“合法之爭”畫上了句號....>>>詳細內容


 
  北京律師宋成軍和副教授周澤先後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儘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組織審查,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91條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同時建議全國人大迅速通過執法監督程序,叫停違法徵收養路費的行爲”。
1.養路費徵收違反了《公路法》
2.也違反《公路法》的立法意圖
3. 養路費徵收違反立法授權
   從表面上看,養路費的徵收是有“充分”依據的。 但是,從法律角度看,其依據存在嚴重的衝突,不能支持養路費徵收的合法性。
  龐世耀:養路費的徵收存在法律上的嚴重衝突,不能支持其徵收的合法性
  董發寶:徵收養路費,依據不足
  周雅君:現行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規定》與上位法《公路法》衝突,應立即糾正
 
   從經濟的角度看,養路費的存在還具有合理性,它是很多地方公路建設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着重要的經濟和社會功能,如果現在就取消它,公路建設的資金就會短缺。因此,在取代它的方案出臺併成熟之前,養路費應該繼續存在。《公路法》也不例外,1999年修正時就考慮到當時及以後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的情況。 立法者希望,今後公路方面的資金籌集應以稅收和財政撥款爲主,因此取消了關於養路費的條款 ;但當時的實際情況是養路費起着重要作用
 
 
   
  養路費的合法性問題已經不容擱置。如果養路費的徵收是合法還是非法的問題持續下去,有可能導致兩種結果:
   其一,公衆因爲養路費的徵收沒有法律支持而 拒絕 繳納養路費,甚至提起訴訟,要求退還過去已經徵收的養路費。
   其二,交通部門繼續強行徵收養路費,對拒不交納養路費的車主處以罰金,甚至將車主告上法庭。
   不難看出,這兩種結果最終還將把問題踢給司法機關, 最終只能將球踢給全國人大。
    燃油稅所以難產,既不是難在油價高低上(先前油價高時),也不難在所謂的徵收技術上,而是難在背後的部門既得利益上——
   養路費一旦被取消,意味着交通部門利益的巨大損失:每年上千億的交通收費權不再,全國數十萬的徵費人員將面臨轉崗下崗,這正如有專業人士曾經指出的:“費改稅後,交通部門不僅失掉了一大塊收入,最重要的是失掉了上路稽查的權力,摘下大蓋帽,變成了築路工,這恐怕是最難令人接受的。”
    交通部門爲何會對收取“養路費”如此興致高昂?
   因爲,養路費的實質並非“養路”,而是“養人”,“養路”異化成“養人”。
   交通部門人事權歸地方政府,而財務及相關管理又直屬上級交通部門,人事權和財物管理權的分離,直接導致了地方政府爲解決就業問題將過多人員安置在交通部門,再加上交通系統內部子弟的安置,人員能不多嗎?人員過多的結果,導致的是“養路費”很難被做到專款專用,形成爲“養人”而收“養路費”的局面。
   8月28日,河南南陽一司機將鄭州市交通局告上法院,指責交通局收取養路費屬違法行政,要求法院確認交通局的行政罰款處罰違法,並返回360元的罰款。
   9月1日,江蘇常州律師章祥兵以常州市公路管理處對車輛所有人徵收公路養路費的行爲是行政違法行爲,將常州市公路管理處推上被告席。
   10月14日, 北京市京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成軍將北京市路政局起訴到了宣武區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向其徵收養路費的行爲違法,退還其繳納的養路費3080元
 
  六年來,養路費的徵收依據竟然是一部早該廢止的行政規章。當法治在立法及行政領域內無法彰顯,我們如何能期待法治降臨到每一位公民的身邊。常被掛在嘴邊併成爲一句響亮口號的“依法治國”從本質上是依“憲法和法律”治國,而並非依廣義的“法”(一切具有法律性質的規範性文件)來治國。在我們這樣一個“重權力輕權利”的國度,行政權的自我擴張以及唯“利”是圖,對有些部門或行政官員而言,當是運用嫺熟。而行政機關追求部門利益的典型手段,便是通過一個個看似“合法”的部門規章或條例表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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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郭劍洪
來源: 北方網綜合  2006-11-07 13:25 [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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