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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三起養路費徵收行政案件,認爲萊蕪市公路管理局徵收公路養路費的行爲合法,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原告王軍提起上訴,張海波、孫勇服判息訴。
萊蕪市公路局自2002年至2006年9月徵收原告王軍養路費1.32萬元;2006年6月徵收張海波養路費600元;2006年9月徵收孫勇598.1元養路費及滯納金。三人認爲萊蕪市公路管理局對其車輛違法徵收公路養路費於法無據,起訴撤銷市公路局違法行政行爲。
原告認爲,現行公路法已取消了對車輛所有人徵收公路養路費的規定。該法第三十六條僅授權國務院就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的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作出規定,而不是授權其對繼續徵收養路費作出實施辦法和步驟的規定,故國務院隨後出臺的要求繼續徵收養路費的2號和34號規範性文件明顯違反公路法,萊蕪市公路局據此徵收養路費的行政行爲違法。
被告萊蕪市公路管理局對其徵收養路費的具體行政行爲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及政府文件,辯稱,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未以直接修改公路法第三十六條的形式廢止養路費的徵收,而是將“費改稅”改革的具體實施辦法及步驟授權給國務院作出規定。國務院頒佈的2號和34號規範性文件是合法有效的,其中34號文件規定廢除養路費的徵收是在開徵燃油稅後,開徵燃油稅之前仍應徵收養路費。證明其行政行爲符合法律規定。
萊蕪市鋼城區法院審理認爲,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國家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應如何理解使用。國務院2000年10月制定的《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在車輛購置稅燃油稅出臺前,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等國家規定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管工作,確保各項收入的足額徵繳。”國務院在批轉該方案的通知中載明:爲加快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步伐,國務院決定於2001年1月1日開徵車輛購置稅取代車輛購置附加費,燃油稅的出臺時間將根據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變動情況,由國務院另行通知。這些改革正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授權,公路局徵收公路養路費的行爲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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