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燃油稅沒有出臺前,各地仍按照現行規定徵收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11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通過答記者問的形式,向社會的這一公開表態,爲當前吵得沸沸揚揚的養路費“合法之爭”畫上了句號。
《通知》引發“違法論”
爭論起源於一個通知。10月18日,交通部下發了《關於印發2007年度全國公路養路費票據式樣的通知》,意味着2007年交通部門會繼續徵收養路費。
《通知》的出臺引發了社會各界對“費出無名”的爭議。其實早在今年八月份,《檢察日報》就已刊文指出,養路費的徵收涉嫌違法,因爲1998年1月1日通過的《公路法》和1999年10月31日修正的《公路法》,已經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自1999年10月31日起,公路養護資金只能通過徵稅來籌集,公路養路費宣告終止,車主無需繳納公路養路費,公路部門也不應再徵收養路費及滯納金。
不少法律界人士也贊同這種觀點,甚至有律師還起訴北京市路政局,要求法院判決徵收養路費的行政行爲違法。輿論也日益嘈雜起來。
就在各方爭論不下之時,11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通過答記者問的形式向公衆表明了養路費的合法性。
立法機構的這一明確表態,讓養路費之爭漸漸平息下來。據公開資料顯示,目前,各地交通部門已經接到交通部下發的有關征收2007年養路費的通知,並已經開始爲明年的養路費徵收工作做準備。
其實,取消養路費,代之以燃油稅的“費改稅”改革方案和呼聲,已經持續多年。每年年底,對於未來是交養路費還是繳納燃油稅,在車主和司機中都會爆發一輪猜測和熱論。
法理之爭的由來
在這次似已平息的爭論之中,律師周澤是養路費“反對派”中的代表人物。
早在今年8月,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就提出,“養路費,最近6年都是違法徵收”,並於10月30日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審查養路費徵收法規、規章違法問題並對違法徵收養路費問題進行問責。
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答記者問表示“徵收養路費合法”後,周澤也並沒有“罷休”,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有關部門負責人對社會關注的問題作出迴應,這是值得肯定的。但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的答記者問是一種公共關係行爲,相應負責人的答記者問,僅僅是在迴應公衆輿論,而不是針對我提交審查養路費徵收法規、規章違法建議書這樣一種公民權利的具體答覆。”周澤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
“答記者問”中提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了《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2000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後發佈。《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在車輛購置稅、燃油稅出臺前,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車輛購置附加費、養路費等國家規定的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管工作,確保各項收入的足額徵繳。”交通稅費改革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授權,由國務院決定分步驟進行的,在燃油稅沒有出臺前,各地仍按照現行規定徵收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周澤對此表示,我國《立法法》規定,對非國有資產的徵收等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對車主徵收養路費顯然屬於對非國有資產的徵收,理應制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無權作出規定。而目前作爲養路費徵收依據卻完全是法規、規章。
燃油稅的十年等待
除了“養路費是否合法”這一爭論的核心,“燃油稅何時出臺”也成爲了輿論的焦點,很多人認爲,只有儘快實現“費改稅”纔是平息爭議的最好途徑。
在“答記者問”中,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也表示:開徵燃油稅,建立以燃油消耗量爲基礎的稅收制度,對於理清道路交通方面的稅費關係,促進節約燃油、保護環境、建設節約型社會等具有重要意義。近幾年,對與用車上路無關行業用油的補償機制和渠道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但該負責人同時也表示,有關部門將“根據市場變化情況”,積極推進燃油稅改革工作。將“根據形勢發展變化情況”,修改和完善燃油稅實施方案,在“恰當時機”向國務院報告實施燃油稅改革的建議。
其實,這一要在“恰當時機”出臺的新稅種,已經讓人們等了近十年。
1997年,全國人大通過《公路法》,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費替代養路費,並準備從1998年1月1日起實施;1998年10月,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的公路法修正案草案裏,將燃油附加費改爲燃油稅;2001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前任局長金人慶表示,燃油稅將在“適當時機開徵”;2002年初,金人慶又稱燃油稅將“擇機出臺”;2005年1月,現任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透露,燃油稅改革方案出臺還需“選擇時機”。
“千呼萬喚這麼多年,燃油稅也該出來了。”有人如此評論。
還有別的選擇麼?
“我建議,放棄燃油稅,將養路費改爲公路使用受益費。”遼寧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遼寧星海九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樑劍兵向《中國經濟週刊》建言。
他表示,在2000年10月發佈的《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局、交通部在內的中央政府機構和中石油、中石化等12家單位達成一致:燃油稅爲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由國家稅務局組織徵收。
“這個方案改變了原有的地方政府自收自支,中央政府從中提成的舊有格局,改‘媳婦收錢,婆婆提成’爲‘婆婆收錢,媳婦提成’,這自然遭受到地方政府的抵制和反對。而交通部作爲‘孃家’,自然是維護本系統內地方交通部門的利益而與國家稅務局這個‘婆婆’產生了不可避免的摩擦和衝突。”樑劍兵表示,這是造成當年“費改稅”實施工作未完成的主要原因。
樑劍兵建議,應放棄由國稅統一對國內商品油徵收燃油稅的計劃,將現有的養路費改爲公路使用受益費,仍爲地方財政專項收入,明確規定各地商業性加油站等環節附加費由加油站代收代繳,上繳地方財政收取,全額劃轉地方交通部門支配使用,地方財政局對開支範圍作出規定並且實施監督。有關部門應抓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使用受益費徵收條例》,該條例應該明確規定各地區每年實際收入的公路使用受益費總額不得大於該地區當年公路事業各項預算開支總和的110%—120%,超收部分一律劃轉扶貧基金或者移交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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