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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養路費違法徵收爭議旋渦之中的周澤,並不急於脫身,而是要與養路費問題較真兒到底。
11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通過答記者問的形式,向社會公開表態:在燃油稅開徵之前,徵收養路費合法。
被媒體稱作“批評養路費違法第一人”的周澤,此前曾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有關養路費徵收的法規、規章與《公路法》相違背問題,並問責養路費違法徵收。
“答記者問”是否等於對法律的解釋
對於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對於養路費徵收情況的解答,周澤說,“有關部門負責人對社會關注的問題作出迴應,這是值得肯定的”。
但周澤同時表示,“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的答記者問是一種公共關係行爲,相應負責人的答記者問,僅僅是在迴應公衆輿論,而不是針對我提交審查養路費徵收法規、規章違法建議書這樣一種公民權利的具體答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說這兩個部門是在解釋法律的話,這也只是一種非正式解釋,與我的解釋一樣,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周澤強調,有關負責人的“答記者問”,是記者爲幫助公衆更好地瞭解社會上比較關注交通稅費改革進展和公路養路費的徵收等問題的有關情況。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相關負責人的訪談,實質上是一種公民的言論表達行爲。
周澤的根據是,《立法法》第42條的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對法律的正式解釋,有其特定的體例和規範,某個機關負責人的說法即使能夠代表該機關的認識,也不構成對法律的正式解釋。”作爲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同時也是一名執業律師的周澤在今天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稱,他仍然以《公路法》規定爲由堅持自己的觀點。
法律條款能不能由執行者說了算
“答記者問”稱,國務院轉發有關部門制定的《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規定,燃油稅開徵之前,繼續徵收養路費,是根據《公路法》“國家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這一條文授權所爲,因而在目前徵收養路費是合法的。
周澤認爲,這一說法顯然不能成立,這無異於《公路法》所規定的“國家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這一法律條款要不要執行、如何執行完全由執行者說了算。這顯然不符合《公路法》立法的目的。
周澤的另一個思路是,我國《立法法》規定,對非國有資產的徵收等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對車主徵收養路費顯然屬於對非國有資產的徵收,理應制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無權作出規定。而目前作爲養路費徵收依據卻完全是法規、規章。
“總之,目前有關征收養路費的法規、規章不僅與現行《公路法》相牴觸,也有違《立法法》的規定,不應再予執行。”他說。
停徵養路費,公路就無法養護了?
養路費用來維護公路建設,停止養路費徵收會對公路維護造成影響,這一觀點成爲一些交通養路費徵稽人員反駁周澤的理由。
周澤注意到兩部門“答記者問”中介紹的養路費實際使用的情況:自2003年以來,全國每年徵收的公路養路費中,用於公路新建項目補助的公路建設費用約佔15.5%;用於農村公路養護和建設補助的費用約佔15%;地方財政安排用於交警經費約佔2.5%;按照國務院規定劃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約佔3%。
“公路養路費的這些用途,原本都是應該由依法徵稅形成的公共財政來解決的,向車主徵收養路費來解決本身應由依法徵稅形成的公共財政解決的問題,顯然不具有合理性。”周澤說,還應該注意到的情況是,車主一直在繳養路費,可這些年來各地公路大都以“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爲名,又對車輛收取通行費,這也很難說是合理的。
周澤指出,雖然長期以來公路養護一直是由向車主徵收養路費來維繫的,但並不意味着停止徵收養路費,公路就無法養護了,國家完全可以在包括向車主徵收的車輛購置稅、車船牌照使用稅等稅收形成的公共財政中,對公路養護資金作出專門的預算。
周澤同時認爲燃油稅開徵並不是停止徵收養路費的前提。“很多人將費改稅簡單地與養路費改燃油稅等同起來,認爲費改稅就是要用燃油稅替代養路費,是對費改稅的誤解。費改稅應理解爲,對公民財產的徵收,應該通過立法,以稅收的形式進行,而不能由一個部門甚至幾個部門通過紅頭文件的形式以某個費的名目進行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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