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稅遲遲難產誰在與國家政策博弈(資料圖片)
交通部已經下發了《關於印發2007年度全國公路養路費票據式樣的通知》,並下發給全國各地的養路費徵收部門,這標誌明年的養路費將繼續徵收。
“明年養路費將繼續徵收”,當然也就意味着,作爲養路費替代物的燃油稅,將繼續處於“難產”狀態,而與此同時,這也意味着,燃油稅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相關條款,將持續處於不被施行的虛置境地。換言之,養路費還得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繼續徵收。
如此看來,所謂“明年養路費將繼續徵收”,徵收的將不只是養路費,而且也是“有法不依”的法治尷尬本身。那麼必須被進一步追問的是:既然養路費明明非法爲何還要繼續徵收,或者說,燃油稅這一既利於效率(節約能源)又利於公平(合理分攤交通成本)的制度,爲何反而遲遲不能實行?
關於這一問題,近年來的討論可謂多矣,其中的真正底細可以說已經十分清楚了,那就是,燃油稅所以難產,既不是難在油價高低上(先前油價高時),也不難在所謂的徵收技術上,而是難在背後的部門既得利益上——養路費一旦被取消,意味着交通部門利益的巨大損失:每年上千億的交通收費權不再,全國數十萬的徵費人員將面臨轉崗下崗,這正如有專業人士曾經指出的:“費改稅後,交通部門不僅失掉了一大塊收入,最重要的是失掉了上路稽查的權力,摘下大蓋帽,變成了築路工,這恐怕是最難令人接受的。”
其實,如果養路費——公路建設養護之費,當真是名副其實用來“養路”的,那麼僅僅作爲徵收者的交通部門,也未必一定就是其中的既得利益者。但現在的問題是,名義上是屬於公共服務的養路費,在現實中早已不是什麼養路費而主要是交通部門自家用來“養人”的費用了——如在山西朔州市,當地審計部門審計發現,該市交通部門2005年徵收拖拉機養路費795.47萬元,其中87%用於行政管理費支出,而用於養護工程支出和其他支出只佔到總支出的13%。
公費轉化爲部門利益,既得利益當然也就不可避免,而爲維護這種利益,自然是不遺餘力。這正如最近《瞭望週刊》一篇分析文章在以燃油稅爲例分析部門利益行爲時尖銳指出的,“凡是與部門利益相牴觸、難以謀取部門利益的,則消極‘不作爲’。這使得一些能維護、增進國家利益的重大決策(如燃油稅等)遲遲未形成共識而難以出臺”。
至此,也就知道,並無法律依據的養路費,爲何一年年持續徵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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