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律師叫板養路費
新聞索引:常州一律師公然“叫板”收取了多年的公路養路費,並於9月1日將常州市公路管理處推上了被告席。目前,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據瞭解,因養路費徵收而引發的案件在省內還是首例。昨日,記者調查走訪了各有關部門,瞭解事情的來龍去脈。
原告:養路費徵收已取消
常州達文律師事務所的章祥兵律師告訴記者,去年12月,他買了一輛賽拉圖轎車,常州市公路管理處向他收取了2005年12月至今年12月共13個月的公路養路費1560元。但他仔細研究相關法律後認爲,1999年10月31日修正後的《公路法》中,已明確取消了對車輛所有人徵收公路養路費的規定,並將其修改爲“國家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依法徵稅籌集的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項用於公路的養護和改建”。章祥兵認爲,修正後的《公路法》一經通過就已經生效,因此,從1999年10月31日起,車輛所有人就無需繳納公路養路費。公路管理部門對車輛所有人徵收養路費的行爲屬具體的行政徵收行爲,既然現行的《公路法》已取消了對車輛所有人徵收公路養路費的規定,那麼繼續徵收沒有法定依據,就是違法的。
爲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9月1日,章祥兵一紙訴狀將常州市公路管理處告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撤銷向原告徵收公路養路費的具體行政行爲,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養路費徵收合理合法
“我在公路管理處工作這麼多年,還是第一次碰到這種事。但我可以肯定的說,我們徵收養路費是合理合法的,在‘費改稅’的相關法律規定沒有出臺之前,養路費是肯定還要繼續收的。”昨日,常州市公路管理處政工科的杜宇兵科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明確說道。
杜宇兵說,1999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對《公路法》的修改中,並沒有明確取消對養路費的徵收,只是將原有徵收養路費的規定改爲“國家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但相關“費改稅”的法律文件一直沒能出臺。針對此,2000年1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等部門關於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徵收工作意見的通知》,明確指出“在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方案正式公佈實施之前,各地仍應嚴格執行現有交通規費徵收的有關規定,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等交通規費的徵收工作。”《通知》中還寫明,就是因爲“一些單位和個人錯誤地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修改後即可不繳納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因而出現了拖欠、拒繳、抗繳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事件,造成國家交通規費大量流失。”爲保障交通規費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才提出了這樣的意見。
杜宇兵還介紹,近年來,道路的維修、改造力度加大,尤其是危橋改造每年都要好幾座,而這些經費全都來源於公路養路費的徵收。“公路養路費十多年來都沒有增長,一旦‘費改稅’的相關法律文件出臺,車主要交的費用恐怕還要多。”
常州市公路管理處已明確表態,對此他們不會迴避,將按照法律程序積極應訴,依法把爭議辨清。
律師:法律滯後引發爭議
常州市樂天律師事務所的俞伯俊律師認爲,公路管理處對養路費的徵收是合法的。俞律師說,《公路法》中規定,“國家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在具體實施辦法沒有出臺之前,還是應該按現行的辦法實行。俞律師認爲:“法律的實施總是有個過程的,但並不能因爲具體辦法沒出臺,就不實施。中國這麼大,地區差異也在,總體協調比較困難,這也是實施辦法至今還未出臺的原因吧。“
常州市欣正律師事務所的劉爲帥律師也表達了相同的觀點。他說,《公路法》修正後,具體的實施辦法一直沒有出臺,由於相關的法律比較滯後,纔會引發爭議,但應該說養路費的徵收還是合法的。
新聞鏈接:
記者搜索發現,不少業內人士和專家都提出,養路費徵收引發一系列問題的真正緣由,在於養路費徵收存在的種種弊端,以及“費改稅”遲遲不能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