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世耀:養路費的征收存在法律上的嚴重衝突,不能支持其征收的合法性
從表面上看,養路費的征收是有『充分』依據的。第一,根據1987年國務院《公路管理條例》,交通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物價局等部門於1991年10月制定了《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並於1992年1月1日起實施,各地方亦制定了相應的條例或實施細則等地方法規。這是目前路政部門征收公路養路費的直接依據。第二,1997年7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1999年和200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36條規定:『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在此基礎上,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0]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等部門關於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務院國發[2000]34號《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規定在燃油稅等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方案正式出臺前,各地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做好、加強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的征收工作。目前,各地政府主管部門即以上述依據解釋養路費征收的合法性。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也因此一審判決質疑養路費合法性的原告章祥兵敗訴。
但是,從法律角度看,上述依據存在嚴重的衝突,不能支持養路費征收的合法性。在養路費問題上,《公路法》是唯一的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根據《立法法》第79條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其他的規范性文件必須與《公路法》一致,否則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是無效的,《立法法》第87條規定應由有權機關改變或撤銷。《公路法》1997年第一次出臺時第36條規定:『公路養路費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費的辦法。征收燃油附加費的,不得再征收公路養路費。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燃油附加費征收辦法施行前,仍實行現行的公路養路費征收辦法。』根據這一條的最後一款,養路費的各次級法規和規章都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據1999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修正後的《公路法》,已經取消了原第36條最後一款,修訂為現行的條款。那麼,確定征收養路費的國辦發[2000]2號和國發[2000]34號文件以及其他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均無法律依據。
無論如何,由於政策背後的利益衝突,短期內上述法律衝突難以解決,具體的質疑養路費合法性的訴訟很難勝訴。養路費的征收對路政部門和地方政府具有巨大的利益。養路費由路政部門收取,是地方財政的一大來源,每年約900多億。稅是由稅務部門統一收,由國家統收統支。一旦費改稅就意味著削弱或減少了路政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巨大權力和利益。這是燃油稅六年來遲遲不能實現的最大癥結。但是,費改稅對於國家的整體利益,對於私家車日漸普及的廣大民眾利益是有益的。如果不能正確審視和平衡這些利益衝突,仍然維持養路費立法和執法的現狀,對於法治的統一和尊嚴,對於和諧社會的建立,都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
董發寶:征收養路費,依據不足
征收養路費是否涉嫌違反《公路法》,官方與民間的觀點截然相反,由此引發了全國范圍的大爭論。官方認為征收養路費有據可查,面對眾多質疑,仍下發了《關於印發2007年度全國養路費票據式樣的通知》,要求各地路政部門繼續做好明年的養路費征收工作。而民間的觀點則堅稱,《公路法》實施後的養路費征收屬違法。套用范偉小品中的一句臺詞:『官方民間的差距怎麼就這麼大吶?』
本人以為,對於養路費的征收,既不能一概斥之為違法,也不能理所當然的視之為合法,應當說,征收養路費雖有依據,但不充分,原因有三:其一、官方征收養路費有正當理由。《公路法》確定的公路養路資金的籌集方式是征稅,立法本意相當好,但讓國務院來規定具體的辦法和步驟,卻不規定期限。這時,毛病就出現了,國務院雖未規定具體的征收辦法和步驟,卻不能得出其行政不作為的結論。因此,交通部門在國家尚無征稅的相關規定出臺之前,依國務院的規定征收養路費不能說理由不正當。
其二、官方的征收理由不是法律依據。老百姓都能從《公路法》的規定得知,養路費的時代結束了,再征收養路費就涉嫌侵犯車主的合法權益了,尤其是《立法法》也規定了,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因此,執行國務院的規定,尤其是在國務院的規定與法律相衝突時,再征收養路費的依據就不是法律了。
其三、對於『稅』與『費』的法律衝突解決以前,斷言征收養路費違法亦欠准確。繼續征收養路費,交通部門可能是較大利益的獲得者,但卻苦了車主。交稅是法定義務,而繳納法律明文取消的費,卻不是法定義務。從這個角度上分析,在明顯的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對抗中,征收養路費的確是依據不足。
周雅君:現行的《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與上位法《公路法》衝突,應立即糾正
首先,我們應該看到費改稅是歷史的必然,不可逆轉。1999年10月31日《公路法》的修改是一個進步,應予肯定!目前,關於養路費的爭論,就是因為在《公路法》已修改六年之久,養路費的征收依據《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已與上位法《公路法》衝突,理論上成為違法征收!因此,我們必須強調:首先、法律的尊嚴至高無上,現行的《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規定》與上位法《公路法》衝突,嚴重損害了法制的統一和法律的尊嚴!必須立即糾正。而要維護法律的尊嚴,首先就要求國家機關及行政官員嚴格依法辦事,遵紀守法。因此,其次、養路費改燃油稅的遲緩,體現了目前我國行政權力仍然過大。應加快改革,建立法治政府,促進經濟發展。在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我國的行政權力在弱化。但截至目前,行政權力仍然過大,國家行政開支巨大,結構不合理。龐大的行政機構需要大量的經費支橕,眾多的人員需要金錢養活。不解決行政權力過大,人員過多的難題,養路費改燃油稅的問題仍難以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因此,必須加大改革的速度,確保盡快做到用稅代費,統一稅率。加快經濟的發展。
劉洪傑:費改稅難以實現的關鍵是存在部門利益
就普通大眾而言,關心燃油稅的問題並不僅在於法律層面,更多的是關心養路費改成燃油稅是否能夠給自己帶來好處,是否能讓自己少掏一點花在開車上的錢,或者能夠公平一些,跑的路多就多交點稅,跑的少就少交。至於是『費』還是『稅』,這個名目並不重要,反正都是要交錢的。
但是,如今再普通的人也都知道『費改稅』的來歷是由於一部法律的誕生。我們一直在通過各種方式努力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和納稅自覺性,並且把納稅意識與法律意識聯系起來。法律意識不強,納稅意識自然也不會強,也就沒有納稅的自覺性,所以納稅是要靠法律來強制的。然而,稅收用途的不公開、不透明,是公民不願主動交稅的一個重要原因。養路費應該是一項目的性最強、用途最明確的稅收了。但交了養路費,並沒有感覺到馬路上就順暢了多少。城裡的路今天剛修好,明天又挖溝開槽,後天還要修;城外的路過路費、過橋費也還是要交……誰敢說收的養路費都用在修路上了,而沒用在其他地方?如今,一部法律出臺七年之久卻不能實施,而且不能實施的原因竟然是源於一個部門利益。政府部門可以把國家法律擱置起來,甚至出臺文件、規章我行我素,立法機關對此也束手無策、置若罔聞,普通大眾的法治理念、守法意識何以建立,納稅意識、納稅自覺性又何以提高?
劉卿文:依據法律和法理分析,征收養路費是一種違法行為
關於養路費的收取,首先我認為,依據法律和法理分析,征收養路費是一種違法行為。既然修正後的《公路法》,已經取消了對車主征收養路費的規定,並將其修改為由『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公路部門不應再向車主征收公路養路費及滯納金。作為下位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有關養路費征收內容既超出了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關於公路養護資金只能征稅籌集的法定范圍,也直接違反了上位法的規定。
第二,養路費征收也違反了《公路法》的立法意圖。《公路法》1997年頒布,1999年10月31日修改,刪除了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關於『費改稅』前可仍征收養路費的規定,其意圖很明顯,就是要實行『費改稅』。有關部門到現在仍征收養路費顯然違反了立法的意圖,這自然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費改稅的立法意圖相悖的。
第三,《公路法》規定,實施燃油稅的具體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制定。這個規定,實際上是對未來制度的一個設計,是表明了一個態度,要實施燃油稅,但怎麼實施,什麼時間實施,則交給國務院制定,國務院至今沒有制定,《公路法》沒有明確承認養路費。也就是說,《公路法》僅僅承認燃油稅,並沒有承認養路費的存在。
所以,征收養路費及滯納金缺乏法律依據,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徹底否定了向車主征收養路費的做法,已經全部廢止了舊法中有關養路費征收的條款。
顧飛天:費改稅是社會發展的進展,有法不依,則法治難成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的《公路法》已在1999年10月31日實施。《公路法》明文規定『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這一條款確定了養路費將以征稅的方式加以征收,以改變以往交納養路費的做法。本人認為,這一改變是社會發展的進步,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也是我國法制建設進步的表現。但關鍵是要看我們的執法行政機關是否能夠按照法律的規定嚴格執法。因為依法治國的真正實現,關鍵在於各級政府部門能否依法行政,立法一旦通過頒布執行,全國人民都將與之有著密切的關聯。有法不依,不但會令政府公信盡失,法律尊嚴不存,而且還會導致法律關系的不穩定狀態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受到損害,有法不依,則法治難成,也將阻礙和諧社會的發展。 本篇新聞熱門關鍵詞: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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