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2日,四川攀枝花市鬆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畔海煤礦1580井發生一起致21人死亡、8人受傷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近日,這起事故的責任人郭志安、劉光華、邱發湘、荀興飛被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六個月。
被告人郭志安系畔海煤礦1580井承包人;被告人劉光華系受被告人郭志安的委託全面負責該井的生產和管理;被告人邱發湘系攀枝花市鬆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鬆傑公司)法定代表人,畔海煤礦1580井業主;被告人荀興飛系畔海煤礦礦長。
2005年5月11日,1580井停工休息一天,關停局部通風風扇,使該井23#南下山區域瓦斯積聚嚴重超標。2005年5月12日7時,1580井在無瓦檢員及未進行瓦斯檢查的情況下,劉光華仍組織52名礦工進入井內進行作業。因無獨立完善的通風系統,積聚在23#南下山區域的瓦斯排釋緩慢。當日8時40分,在該區域作業的無放炮員資格的礦工李開宏用放炮器啓動放炮,因放炮母線裸露短路產生火花引發瓦斯爆炸,致21人死亡,8人受傷,李開宏亦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後,四被告人均積極參與搶救,並主動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如實反映事故的經過,參與處理善後事宜,郭志安與邱發湘對死亡和受傷的礦工進行了相應的經濟賠償。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郭志安、劉光華、邱發湘、荀興飛違反煤礦生產安全法律和規章制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爲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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