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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制日報報道,北京市政府辦公廳於日前正式下發《關於嚴厲打擊違法從事礦產資源開採活動遏制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意見》規定,嚴禁國家機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礦山或者利用職權變相入股經營,違者開除。
據瞭解,今年以來,北京市礦山安全生產形勢較爲嚴峻,違法從事礦產資源開採造成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
《意見》規定,四類礦山要依法予以關閉取締:一是無證非法開採的礦山;二是依法關閉後又擅自恢復生產的礦山;三是經整頓仍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不能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四是無視政府安全監管,拒不進行整頓或者停而不整的礦山。按規定應當關閉的礦山必須立即停止生產,並在關閉決定發佈後1個月內關閉到位。
此外,關閉的礦山要吊銷相關證照,停止供應並處理火工用品,停止供電,拆除礦山生產設備及供電、通信線路,封閉、填實礦山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同時要妥善遣散從業人員。
《意見》嚴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礦山或者利用職權變相入股經營,違者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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