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經濟活動越來越頻繁,各種糾紛也越來越多。那麼各種糾紛有沒有一種更方便更快捷的解決之道呢?《天津仲裁委員會友好仲裁暫行規則》自去年9月1日頒佈實施以來,天津仲裁委先後在天津商會、各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保險業協會組建了31個友好仲裁工作站,聘請了138名友好仲裁員。受理的案件類型也同時日趨多樣,像商品房買賣糾紛、手機質量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等多發性案件也通過友好仲裁的方式得到了圓滿解決。平均不超過7天的審限、百分之百的結案率使得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選擇了友好仲裁這種快捷、省力、不傷和氣的糾紛解決方法。
去年年初,天津市某單位工程師李先生看中了本市一家開發商開發的商品房,並於第二天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此後,開發商超過承諾交房日期十個月纔將商品房交付業主使用,按照雙方當初合同的約定,開發商應向李先生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算下來,應該有6萬餘元。但開發商尋找各種藉口遲遲不給付李先生這筆錢。李先生最終選擇了仲裁的解決方式。
今年4月,李先生向天津仲裁委提交了友好仲裁申請,仲裁委當天予以受理,立案一週後,李先生與開發商一同走進了友好仲裁庭。在仲裁員的主持下,雙方友好協商。當天雙方就達成了調解協議。一個星期後,開發商應該給付的違約金轉到了李先生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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