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立法典範集體智慧結晶
新聞背景:1990年10月,擬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草案)》。1997年8月,七易其稿後,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法(試擬稿)》。2002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2004年8月再次進行了審議;2006年6月進行三審,名稱改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草案)》;2006年8月進行四審,名稱改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草案)》;8月27日表決通過。
監督法的起草工作,反覆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數十易其稿,是民主立法的典範,集體智慧的結晶。
反覆調研,三輪起草。從1986年到1990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開始系統蒐集、整理了有關各級人大常委會及國外代議機構開展監督工作的情況、經驗、案例等方面的大量材料,爲起草監督法做準備。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介紹,1990年5月,根據黨中央的要求,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監督法起草小組,開始監督法的第一輪起草工作。經過幾個月調研,徵求意見,兩易其稿,1990年10月下旬,起草組擬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草案)》。它所規範的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工作,沒有規定地方人大的監督工作。
1996年10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成立了監督法起草小組,第二輪起草工作全面啓動。七易其稿,起草小組於1997年8月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法(試擬稿)》。這個試擬稿既規範全國人大的監督工作,又規範地方各級人大的監督工作。
李飛說,1999年7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成立監督法起草小組,開始第三輪起草工作。經過三年多努力,反覆調研,十二易其稿,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法(草案)》。這個草案既有監督權力的規定,又有監督程序的規定,除部分條款外,絕大多數內容現行法律都有規定。
初審二審,意見紛紜。2002年8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法(草案)》進行了初審。從審議和各方面意見看,普遍認爲制定監督法十分必要,但對監督法草案的一些重大問題分歧意見較大。
2004年8月,根據各方面的意見,經對監督法草案作適當修改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在這次審議中,意見分歧仍然較大,但有兩點共識:一是認爲人大監督工作要從中國國情出發,必須堅持黨的領導的原則,必須堅持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必須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二是建議繼續認真研究,總結實踐經驗,進行積極探索,爲立法創造條件。
再組工作班子,調整立法思路。監督法草案經二審後,根據常委會領導的要求,法律委、法工委於2004年12月組織了專門工作班子,集中力量開展調查研究,負責監督法草案修改工作。
參加監督法草案修改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陳斯喜介紹,起草工作班子明確修改監督法草案的總的原則:以憲法爲依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堅持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區別不同情況對草案加以修改完善:實踐經驗比較成熟的,加以深化、細化,作出具體規定;實踐經驗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規定的,作出原則規定,爲進一步改革留下空間;缺乏實踐經驗,各方面的意見又不一致的,暫不作規定,待條件成熟時再作補充完善。
根據總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修改監督法草案的思路:一是將監督法的調整範圍確定爲規範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二是完善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工作實施監督的形式和程序;三是處理好本法與憲法和有關法律的關係。上述原則和思路,獲得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的肯定。據此,法律委、法工委對監督法草案的框架結構和內容作了較大調整。
陳斯喜回憶說,一年多緊張工作,大小修改20多次,其中大的修改6次。新的監督法草案9章48條,內容更充實,增加了許多新規定,對憲法和法律已有規定原則上只作銜接性的規定,不都照抄照搬。這樣修改,既增強了針對性、可操作性,也使草案比較簡明扼要。
2006年6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監督法草案進行了三審。在這次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三次審議稿給予充分肯定,認爲三審稿以高度的政治水平和立法智慧總結和反映了多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的實踐經驗,是一個比較好的文本,是集體智慧的結晶,符合我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爭取早日通過。同時,不少常委會委員也提出了一些對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見。
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真地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48條中的27條作了修改。
二十年磨一劍!2006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161人到會,以155人贊成高票通過了監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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