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開採礦產資源要繳保證金
一、制訂《辦法》的依據?
答:爲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加強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根據《天津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二、什麼是礦山復墾保證金或景觀協調保證金?是否必須繳納?
答:保證金是指採礦權人爲履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義務而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預繳的資金。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採礦產資源的採礦權人,必須繳存礦山復墾保證金或景觀協調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依法履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義務。
收繳的保證金直接存入保證金專戶,專儲專用。對不予返還的保證金,專項用於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工作。
三、保證金的交納標準如何確定?
答:按照不低於治理費用的原則預繳保證金。
保證金的預繳額按照下列公式進行:
保證金預繳額=礦區面積×收繳標準×影響係數
新辦礦山,礦區面積按照採礦許可證(以下簡稱採礦證)登記面積計算,影響係數按照1計算。
已取得采礦證的礦山,礦區面積按照重新覈定的礦區面積計算,影響係數按照附件中的標準計算。
礦區面積由發證機關覈定。
收繳標準按照《天津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四、保證金是否可以分期繳存?
答:保證金的預繳分一次性繳存和分期繳存。
採礦證有效期在3年以下的(含3年)應當一次性繳清。
採礦證有效期在4年以上的,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分期繳存,但首次繳存的金額不低於全部保證金的50%,餘額應當分年平均繳存,每年的12月31日前繳齊當年應當預繳的保證金,憑繳存憑據辦理採礦證年檢。採礦證到期前一年,將全部保證金繳齊。
五、保證金的收繳部門包括哪些?
答:保證金按發證權限由市、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級收繳。國土資源部登記發證的由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繳。
六、採礦權申請人是否須在申請採礦登記時預繳保證金?
答:採礦權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採礦登記時,提交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承諾書和有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措施的開發利用方案,同時預繳保證金。准予登記的,憑保證金繳存憑據辦理採礦登記手續。
國土資源部發證的,採礦權申請人應當在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前預繳保證金,憑保證金繳存憑據辦理相關手續。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采礦證的採礦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本辦法實施後的六個月內,提交有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措施的開發利用方案,並按期預繳保證金。拒絕預繳保證金的,不予辦理採礦證年檢,同時按照《天津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規定,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吊銷採礦許可證。
七、採礦權人轉讓採礦權,保證金是否一併轉讓?
答:採礦權人轉讓採礦權的,保證金(本金和利息)一併轉讓,由採礦權受讓人承擔相應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義務。
八、在什麼情況,保證金下可以返還採礦權人?
答:保證金及利息屬採礦權人所有,採礦權人履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義務經驗收合格後,保證金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下同)返還採礦權人。
經驗收符合礦山恢復治理規定標準的,由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驗收合格通知書。採礦權人可持合格通知書、保證金繳存憑據及承諾書,到繳存保證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返還保證金及利息。
市、區(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及利息返還採礦權人。
九、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應當達到何種標準?
(一)符合開發利用方案的要求。
(二)對塌陷、毀損、佔壓的土地已進行回填、平整或改造,已恢復至適宜林木、植物生長、水產養殖等可供利用的狀態。
(三)採礦活動中遺留的探槽、探井、鑽孔等不能作其它利用的,已進行封閉或者回填。
(四)各類岩土體邊坡小於允許坡度值,危巖體、不穩定邊坡等得到有效治理。誘發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隱患已消除。
(五)尾礦、廢石、廢渣、剝離表土等固體廢棄物堆放場選擇合理,安全穩定,無濫佔耕地、污染環境等現象。
(六)露天採場邊坡和固體廢棄物堆放場種草植樹。
十、對於未達到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標準的,將如何處理?
答:採礦權人恢復治理工作未達到本辦法礦山恢復治理規定標準的,由驗收機關簽發限期恢復治理通知書,責令限期恢復治理,經驗收合格後,返還保證金和利息。採礦權人停採後六個月內拒不恢復治理的、限期恢復治理不合格的,保證金及利息不予返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用保證金及其利息統一組織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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