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量刑比法官判案更公正?
有法院研製出“電腦量刑”軟件,輸入案件情節就能得出刑期;我市人士質疑“有電腦判案還要法官幹啥”
山東淄博市淄川區法院研製了一套“電腦量刑”的法律軟件。輸入案件的具體定罪情節,電腦就能判決出一個刑期。
有人支持電腦量刑,認爲可以防止法官濫用權力,避免同樣案件由不同法官審出“不同結果”的弊病;但也有人質疑說,永遠沒用完全相同的個案,這正是允許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的所在。讓程式化的電腦來處理千變萬化的案件,只能是司法的退步。
對於電腦量刑的孰是孰非,我市律師、檢察官和法學專家對此發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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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量刑防審判詬病?
李勇律師:法律規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官自由裁量的範圍過大,常出現同一案件由不同法官審出“不同結果”的現象。把具有強大記憶和檢索功能的電腦技術,運用到司法審判中,恰到好處地彌補了法官這一“人爲因素”對量刑的影響,使審判成爲“陽光作業”。
“電腦量刑”是科技的進步,也是科技服務於司法實踐的具體運用。電腦量刑時,不帶任何觀點、社會關係、人際關係,只“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能嚴格依法量刑,防止出現“同案不同刑”的詬病。
有電腦還要法官幹啥?
政府公務員張先生:說到“電腦量刑”,不由得使人想起“電腦算命”來。電腦也是人制造的,目前電腦的邏輯思維能力遠不如人腦的水平,怎能審案量刑?
電腦果真能審案判案,是否就不需要法官這個職業了?法官配備幾名電腦軟件工程師,效果豈不更好?
渝北區一檢察官:“電腦量刑”可以克服人爲干擾,表面上看來公正,實質上是一種機械操作,不能適應千變萬化的案件情節需要。這些千變萬化的案件情節,直接影響定罪量刑,法官可依據自由裁量權對此作出準確判斷,機械化的電腦則無能爲力,所以“電腦量刑”並不可取。
西政刑法碩士葉瑞:按現行的訴訟法,裁判權只能由法官行使,電腦無權裁判,因此無論是電腦直接確定刑期,還是電腦軟件參與合議庭的“合議”,均無法律上的依據。
從法理上講,裁判權屬於公權力,公權力來源於法律的授權,若沒有法律授權就無“權”,所以“電腦量刑”缺乏法律依據。
電腦量刑作判案參考?
陳倫律師:法律對量刑的規定仍過於籠統,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權太大;個別法官的業務素質不高,易濫用權力,導致司法腐敗。
在此背景下催生的“電腦量刑”,爲司法審判提供了一個“客觀”的尺度和標準,可爲法官正確判罰提供重要參考,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有利於法律的公正統一實施。
社會上對司法不公的議論,主要是相同罪行和相似情節,在量刑裁定上差別太大而引起的。但有了電腦輔助,在一定程度上可使法官在量刑時有所參考和遵循,盡最大可能避免量刑時出現畸輕、畸重現象。從這個意義上講,電腦量刑也是一種進步。
但電腦量刑過於“教條化”,只能按固定程序進行“思考”,無法應對千變萬化的案情。因此,它只能是對判案起到一種輔助的參考作用,絕不應該代替法官的思考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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