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建設部九月四日聯合發佈《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範了境外購房主體購買境內商品房的外匯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建設部四日聯合發佈《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範了境外購房主體購買境內商品房的外匯管理。
根據規定,境外主體辦理購房結匯時,應提交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文件等相關材料,結匯資金直接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人民幣賬戶,所購房產轉讓取得的人民幣資金須經審覈後方可購匯匯出。
與此同時,凡外商投資房地產公司未全部繳付註冊資本金、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開發項目資本金未達到項目投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五的,不得借用外債;境外主體併購或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未能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款的,不予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資金不得用於房地產開發和經營。
對此國家外匯管理局表示,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嚴格限制非居民買賣本國商品房。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有關統計,在其一百八十七個成員中,有一百三十七個成員對非居民投資本國房地產進行管制。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屬於資本項目交易,按照自用和實需原則進行管理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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