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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規發[2006]1101號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於貫徹落實宏觀調控政策加強住房結構規劃管理的通知
委機關各處室、各分局、執法大隊、勘設測管辦: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以下簡稱國辦37號文)、建設部《關於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見》(建住房[2006]165號,以下簡稱建設部165號文)文件精神,現將加強住房結構規劃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部門負責人要認真學習和領會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文件精神,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的決策和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把中央各項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真正落實到實處。各部門要加強對國辦37號文件、建設部165號文件等的學習,在行政許可和監督驗收等環節加強規劃管理工作。同時,各部門要按照中央關於轉變政府職能和做好“四個服務”的要求,加強依法行政和服務意識,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抓緊辦理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中央企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在京建設的項目。
二、對於2006年6月1日後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項目要嚴格按照國辦37號文件、建設部165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2006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相關批准文件,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宅項目,應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依照有關政策規定,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清理工作。
四、我委從2006年9月1日起對新審批的住房項目執行新的審批流程。
(一)審批部門在辦理規劃意見書時應當填寫“住宅建築套型密度”指標;
(二)在審批設計方案時應審查“住宅建築套型密度”是否符合規劃意見書提出的要求;
(三)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在許可證附件中填寫住房項目總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建築面積、單棟住房項目總套數、單棟住房項目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等指標,同時要審覈套型結構比例是否符合規劃意見書和審定的設計方案的要求。發現設計單位違反上述要求的,審批部門應當將案件線索移送,並協助勘設測管辦調查處理。
(四)規劃監督部門在進行規劃驗收時,應當審查住房項目的平面結構與我委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的備案圖紙是否一致。發現平面佈局不一致的,規劃監督部門應當向審批處(科)室和勘設測管辦通報有關情況並協助調查。
(五)啓動新版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其它事項申報表”,綜合處(科)在受理住房項目時應當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中是否包含住房項目中建築面積、單棟住房項目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等指標,申報總平面圖中是否附有“套型結構比例明細表”,套型結構比例明細表中是否已列出:
1.住房項目的總建築面積和總套數;
2.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總建築面積及其佔住房項目總面積的比例;
3.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總套數;
4.單棟住房的建築面積和總套數;
5.單棟住房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築面積及其佔該棟樓總建築面積的比例;
6.單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套數。
申報材料不滿足上述要求的,綜合處(科)應當要求建築單位補充完善。
五、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規劃審批,嚴格限制對低密度、大套型住房項目的規劃審批。
六、積極配合經濟適用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規劃審批工作。
七、對於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提交虛假文件騙取行政許可的情況,按照我委《關於發佈<撤銷規劃許可文件程序的規定>的通知》(市規發[2006]1062號)文件規定進行處理。對於建設單位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建設,擅自改變套型建築面積,或者通過變相變更結構等方式規避套型面積限制標準的情況,由執法大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八、設計單位違反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對套型結構比例出具虛假證明的,由勘設測管辦視情節給予設計單位登記不良記錄、暫停辦理設計項目審批、降低設計資質、撤銷設計資格等處罰;給予相關責任人登記不良記錄、暫停辦理設計項目審批、降低設計資質、撤銷從業資格等處罰。
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違反規定核發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的,由勘設測管辦視情節給予審查單位登記不良記錄、暫停審查資格、降低審查資質、撤銷審查資格等處罰;給予相關責任人登記不良記錄、暫停參與審查、降低審查資質、撤銷審查資格等處罰。
十、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辦37號文、建設部165號文的規定,發現問題應向委領導報告,以便及時研究解決。
十一、各督查督導責任部門要加強對國辦37號文、建設部165號文執行情況的督查。對於違反本通知要求進行審批的情況,由督查督導領導小組分別做出撤件、限期糾正、撤銷行政許可證件等處理決定,並由人事處、監察處視情節輕重分別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或給予警告、記過的處分。
十二、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九月一日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 2006年9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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