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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擊危害農業生產和農村建設犯罪,維護農村經濟發展秩序,將成爲今後一個時期,全國檢察機關在農村辦案的重點。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出臺的《檢察機關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4項舉措,打擊危害農業生產和農村建設犯罪。
——依法打擊破壞農村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維護農村生態平衡,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要堅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堅決打擊非法佔用農用地,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破壞農田水利建設等犯罪活動,嚴肅查辦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農村土地等職務犯罪,切實保護基本農田。按照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加強對農村環境資源的保護,依法打擊盜伐濫伐林木、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以及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等犯罪案件,嚴肅查辦在農村環境監管工作中失職瀆職、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動植物疫情等嚴重破壞農村環境資源的犯罪案件,促進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不斷改善。
——依法打擊擾亂農村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促進農村現代流通體系建設。堅決打擊破壞生產經營,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合同詐騙等影響農村企業發展的犯罪,非法經營、強迫交易等嚴重擾亂農村市場秩序的犯罪,聚衆哄搶、敲詐勒索等破壞農業技術創新投資環境的犯罪,維護農村正常經濟秩序,改善農村市場環境。依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危害農業高新技術研發和農業品牌化建設的犯罪,推動農業科技創新和轉化。
——依法查辦危害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職務犯罪,保障國家投資安全和農村建設順利進行。嚴肅查辦農村交通設施、水利工程、能源、電網改造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出現的貪污賄賂犯罪。堅決查辦國家工作人員在礦山開發、土地徵用、拆遷安置補償中受賄行賄、虛報冒領,以及利用農業開發和農村建設項目審批權、資金劃撥管理權吃拿卡要、索賄受賄的犯罪。依法查辦貪污、挪用國家支農專項資金和政策補償資金的犯罪,以及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的貪污、賄賂、挪用犯罪,促進農村建設順利進行。
——加強對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平等保護各類農業經濟主體。強化對農村基層人民法庭審判活動的監督。對因地方或部門保護主義而導致農村經濟主體遭受不公正裁判的案件,要依法提出抗訴。依法平等保護農村不同所有制企業和各類市場主體,推動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共同發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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