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院請求引渡沙賓科夫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查。記者瞭解到,這是上海市法院受理的首起引渡審查案件。此前,中國各地高級法院受理的引渡審查案件也不多見。
2005年1月11日凌晨,一艘停泊在上海港的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籍“領袖”號貨輪上,俄羅斯水手沙賓科夫在醉酒後與另一名俄羅斯籍船員發生爭吵,毆打對方致其死亡。次日,上海警方應俄羅斯聯邦駐滬總領館的要求立案偵查,同時羈押了沙賓科夫。偵查終結後,上海警方向俄駐華使館通報了案情,並應俄方請求,移交了沙賓科夫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
2006年2月10日,俄羅斯聯邦駐華使館照會中國外交部,轉交了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院的引渡請求書,俄方請求根據《中俄引渡條約》的規定,將沙賓科夫引渡回俄接受刑事追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規定,此類案件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開庭審查,作出是否准予引渡的裁定,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外交部轉達的俄方引渡請求後,於2006年6月26日指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俄方的引渡請求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中國《引渡法》和《中俄引渡條約》的規定。
2006年8月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並根據中國《引渡法》的有關規定,於次日向沙賓科夫送達了俄方引渡請求書副本。根據沙賓科夫的意願,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徐曉青、翟建兩位中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幫助。8月31日,沙賓科夫向法院提出了書面答辯意見。
在7日的法庭審查中,沙賓科夫提出了抗辯意見,他認爲“領袖”號貨輪的船籍國是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國,按照有關國際法的規定,此船屬於該國領土,俄羅斯聯邦沒有刑事司法管轄權。
沙賓科夫的法律援助律師翟建在法庭上表示,他的當事人是因爲受到被害人侮辱而毆打了對方,沒有殺人的意圖,也沒有實施能夠致人死亡的嚴重暴力行爲。另一位律師徐曉青則表示,沙賓科夫已被中國司法機關羈押一段時間,俄聯邦總檢察院應該考慮在他的刑事判決刑期內予以合理扣除。
在7日的法庭審查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合議庭認真聽取了被請求引渡人和指定律師的意見後,審判長宣佈休庭評議,另行擇日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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