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在津視同“本市職工”
昨天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本市出臺了天津市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今後農民工在本市打工、就業、福利等將享受和城裏人一樣的待遇。
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 童工職介要堅決懲處
本市將加大安全監察力度,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企業要限期整改,對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爲農民工配備安全生產需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知識的教育與培訓。
同時,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爲要堅決予以懲處。
提高農民工職業技能 培訓農民工給予補貼
按照國家關於農村轉移勞動力培訓的總體要求,實施“農村勞動者技能就業計劃”。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職業培訓機構,作爲承擔農民工職業培訓任務的定點機構,將其中具備一定培訓規模的定爲農民工培訓示範基地。以農村新生勞動力、農村富餘勞動力和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力爲主要培訓對象,開展勞動預備制、勞務輸出和農民工技能提升等三類培訓,使接受培訓的農民工掌握就業技能。落實農民工培訓補貼。對培訓農民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並與之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給予培訓補貼;對培訓農民工且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並使之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定點培訓機構,給予培訓補貼。
清理歧視農民工規定 有組織有計劃就業
據悉,本市將清理取消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或不合理限制。鼓勵農民工自主創業。堅持公益服務與市場服務相結合,制定農民工就業服務扶持政策,建立覆蓋城鄉、功能完備、手段先進、高效誠信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免費爲農民工提供信息諮詢、求職登記、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引導性培訓服務。
針對農民工就業分散的特點,大力發展農民工勞務派遣組織,規範勞務派遣行爲,變分散就業爲有組織、有計劃的就業。加強就業信息化管理,建立以勞動合同爲基礎的農民工就業登記制度,並實現與培訓、保障信息的共享。在濱海新區以及轉移就業任務重的地區,加快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工作,建立城鄉統籌就業的模式和政策框架,並將成功經驗在全市推廣。
欠薪預警有制度保障 解聘農民工要補償
本市將嚴格按照《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三年行動計劃》的要求,爭取3年內實現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普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農民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就業補助金。
同時,將完善農民工工資結付手續。在建築業和農民工就業比較集中的其他行業實行農民工工資預儲賬戶。大力推行欠薪預警保障制度,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問題。對發生拖欠工資的單位,在末妥善解決拖欠問題前,一律停止投標資格,限制承攬新項目。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拒不整改的企業,依法強制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行業資質,並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 “量身”制定社保制度
本市還將進一步完善工資宏觀管理手段,做好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人工成本信息的發佈工作,建立農民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防止和糾正利用提高勞動定額或降低計件單價等手段變相違反工資政策的行爲。嚴格執行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時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安排農民工工作的,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本市要切實搞好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進一步擴大農民工工傷保險覆蓋範圍,推行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制度,逐步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擴大農民工工傷保險覆蓋範圍。按照優先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原則,積極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落實現有的農民工參保、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待遇支付等方面的政策。
對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工傷後的長期待遇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工傷農民工選擇。在津的外埠企業,可以參加本市工傷保險。將建築業農民工作爲工傷保險擴面工作的重點。落實天津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平安計劃”,到2008年,各行業的農民工都要參加工傷保險。建立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新制度。研究城鎮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銜接辦法,確保返鄉出城農民工享受醫療保障。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按照“較低費率,廣泛覆蓋,可以轉移,社會共濟”的原則,研究擬定與現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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