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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今日出臺,同時,本市農民工醫療保險今天正式啓動,在津的外地農民工和本市農民工將實現“病有所醫”。
《細則》在今天開始實施的《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的基礎上,對農民工實施醫療保險作出了具體規定。《細則》規定參加醫保農民工範圍,包括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以及尚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農民工。截至目前,在本市城鎮就業的農民工有130萬人,已隨用人單位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有14萬餘人。到今年年底,本市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人數將擴大50萬人。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徵繳情況通報本區縣勞動保障部門,以便掌握擴面”進度。
農民工醫保由單位負責申報參保 本年度農民工醫保繳費基數980元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今天出臺,本市農民工醫療保險今天正式啓動,在津的外地農民工和本市農民工將實現“病有所醫”。
農民工參加本市醫療保險方式,認定由用人單位負責申報。用人單位爲與其建立事實勞動關係農民工申報參保後,由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受理確認。用人單位未按有關規定申報參保的,農民工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及時立案,作出處理。
單位如何繳納農民工醫保費
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應在《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後10個工作日內,要及時爲招用的農民工向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參保方式認定申報,並自收到《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確認通知書》後7個工作日內,及時向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優先辦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手續,農民工醫療保險費和農民工工傷保險費一併申報繳納。
新成立用人單位或尚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應按照社會保險登記有關規定辦理登記,並於登記完成後按照前款規定的時限和程序辦理農民工參保方式認定和申報繳納醫療保險費。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新建立勞動關係、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勞動關係期限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在每月26日前,向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將出具《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變更確認通知書》,明確變更事由及原因。用人單位在收到變更確認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變更繳納醫療保險費。
本年度農民工醫保繳費基數980元
本市農民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調整,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2006年度本市農民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爲980元。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費後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發生符合大病統籌和大額醫療救助支付範圍的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的標準由農民工醫療保險費統籌支付。
農民工可享受哪些醫保待遇
已參保用人單位,中斷繳費未超過三個月的,在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後,農民工可以自補繳當月費用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予以支付。
用人單位應爲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證、卡。農民工患病時,應持醫療保險證、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也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參加本市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在本市務工期間患病,需轉外地醫院就醫或返鄉就醫的,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參加本市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在原籍期間患病就醫的,參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外地就醫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農民工退休醫保終止
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在職農民工大病統籌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參保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參保農民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停止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係,或由一年期限以下勞動關係轉爲穩定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爲其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計算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由穩定勞動關係轉爲一年期限以下勞動關係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在職農民工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餘額可以繼續使用,但統籌基金不再予以注資,原繳費年限予以保留。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在本市範圍內流動的,不轉移個人賬戶;跨省市流動或返回原籍的,個人賬戶一次性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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