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保障農民工在本市務工期間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和《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本市出臺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並從明日起施行。
農民工參加醫保等同普通職工今後,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是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應當隨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是建立一年以下期限勞動關係的,應當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由一年以下期限勞動關係轉爲穩定勞動關係的,應當隨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勞動關係期限的認定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業戶口、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並與本市城鎮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人員。
農民工也享大病統籌醫療保險
按照規定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的農民工,發生下列醫療費用的,納入大病統籌和大額救助基金支付範圍: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留院觀察並轉入住院治療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腎透析、腎移植後抗排異治療和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化學治療、鎮痛治療(包括中醫治療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紅斑狼瘡、偏癱、精神病(統稱門診特殊病)的門診醫療費用。
住院最高支付限額爲4.4萬
農民工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爲:在三級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爲17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爲500元;在二級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爲11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爲350元;在一級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爲8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爲270元;門診特殊病起付標準爲1300元;上述四項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爲4.4萬元。大額醫療費救助起付標準爲4.4萬元,最高支付限額爲15萬元。
在一個年度內,農民工住院和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85%;農民工住院和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超過4.4萬元至15萬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額醫療費救助基金支付80%。
哪些情形醫保不給報銷
農民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醫療費用: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和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就診和購藥不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藥品目錄的;因爲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和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及後遺症的;因爲本人違法行爲造成自身傷害或者因爲自殺、自殘、酗酒等致使自身傷病而進行治療的;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