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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從市勞動保障部門瞭解到,爲了保障農民工在本市務工期間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和《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本市制訂了《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日前,第7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上已原則審議通過。本市近期將開始實施該醫療保險政策。屆時,在津務工的外地農民工和本市農民工,都可以實現“病有所醫”。
《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既包括外地農民工,也包括本市農民工。《辦法》對農民工醫療保險適用範圍、參保形式、繳費費率、待遇標準和管理經辦作出了具體規定。
農民工勞動關係期限長短決定參保方式《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是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應當隨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具體參保方式、繳費辦法和享受的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是建立一年期限以下勞動關係的,應當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凡由一年期限以下勞動關係轉爲穩定勞動關係的,應當隨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勞動關係期限的認定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農民工醫療保險繳費不用自己掏腰包農民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繳費基數是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是3.5%,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和大額醫療費救助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本人不繳費,不建個人賬戶,農民工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不再爲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在招用農民工的30日內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手續。農民工醫療保險費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統一申報繳納。
農民工大病統籌支付有範圍《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的農民工發生醫療費用,屬於大病統籌和大額救助基金支付範圍的,醫保基金將予以支付。《辦法》還規定了農民工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和報銷比例。農民工大病統籌和大額救助基金支付範圍是: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留觀並轉入住院治療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腎透析、腎移植後抗排異治療和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化學治療、鎮痛治療(包括中醫治療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紅斑狼瘡、偏癱、精神病(統稱門診特殊病)的門診醫療費用。農民工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爲:(一)在三級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爲17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爲500元;(二)在二級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爲11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爲350元;(三)在一級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爲8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爲270元;(四)門診特殊病起付標準爲1300元;上述四項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爲4.4萬元。(五)大額醫療費救助起付標準爲4.4萬元,最高支付限額爲15萬元。
在一個年度內,農民工住院和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85%;在一個年度內,農民工住院和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超過4.4萬元至15萬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額醫療費救助基金支付80%。
農民工患病要到定點醫院就醫農民工患病時,應當持醫療保險證、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也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農民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醫療費用:(一)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和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二)就診和購藥不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藥品目錄的;(三)因爲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和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及後遺症的;(四)因爲本人違法行爲造成自身傷害或者因爲自殺、自殘、酗酒等致使自身傷病而進行治療的;(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單位未繳足額費用農民工醫療費要單位承擔《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爲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以及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支付標準負擔。用人單位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城鎮困難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爲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繼續按原辦法參加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應當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開具認定證明後的七日內,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爲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在外地註冊的用人單位未在註冊地參加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期間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醫療保險。農民工發生工傷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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