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遼寧省第十屆人大代表、撫順市興業機械化運輸有限公司董事長侯建軍,在駕車過程中與行人裘吉刮碰,雙方發生爭執、撕扯,隨後侯建軍駕車追攆裘吉將其撞死。去年5月,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侯建軍死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以“有悔罪表現”、“積極賠償被害方損失並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等理由,終審判處侯建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侯建軍改判有兩個關鍵環節
一是“二審期間有悔罪表現”,只是不知道爲何這也能成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的免死金牌?相信爲數不少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行爲實施之後會有悔罪的表現,那麼是否他們就此都可以從輕判決?侯建軍據此理由的改判,讓“世上沒有後悔藥”的古話得以改寫了。法律應該認定的是犯罪行爲發生時的事實,否則以法律爲準繩,以事實爲依據就是空話了。
二是“積極賠償被害方損失並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不知道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最終是基於什麼原則,但相信跟積極賠償被害方損失多少會有關係。不想對被害方家屬做什麼評價,但這樣的依據同樣令人費解:賠償被害方損失是犯罪行爲必須承擔的責任,但僅僅因爲積極賠償就可以從閻王殿裏回頭,不就泄露出金錢大於法律的信息嗎?
這樣的改判不由地讓人聯想到侯建軍“原遼寧省第十屆人大代表、撫順市興業機械化運輸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身份和實力,如果侯建軍只是一介草民,他還會如此“幸運”地被“寬容”和改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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