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天,本報曾連續報道了六歲女童姍姍(化名)慘遭72歲看夜老漢周某性侵害的消息。後此案進入法律程序。近日,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以強姦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11年,判令周某賠償原告醫療費51元、誤工費530.77元,共計581.77元。消息傳來,姍姍一家感到失望和不解。判決書中稱,這筆賠償包括醫療費和誤工費,而他們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卻沒有獲得支持。很多人認爲,對於一個慘遭性侵害的六歲女孩來說,她因此案受到的精神損害遠遠大於她所受到的身體傷害,所以,對於她的賠償也不該僅僅是醫療費、誤工費。那麼,究竟什麼原因讓姍姍沒有得到精神損害賠償,她有沒有法律救濟途徑呢?本報爲此進行了深入調查。
新聞事件回放老漢強姦六歲女童落進法網難逃公訴
今年年初,甘肅省鎮原縣的六歲女孩姍姍(化名)和奶奶來到本市西青區南河鎮,與在這裏打工的父母和弟弟團聚。三個多月後,一家團圓的幸福日子就被一個意外事件徹底打亂了。家人發現,珊珊因屢遭性侵犯,行爲怪異。後來,姍姍的家人瞭解到作惡者居然是該村七旬老漢周某,於是報了警。周某很快被抓獲歸案。
本報第一時間獲悉此事並進行了全程獨家報道。消息見報後,引起讀者強烈反響。姍姍的不幸遭遇引起了衆多讀者的關注。市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對此案非常重視,專程打來電話表示關注。本市天關律師事務所李憲凱律師主動爲姍姍提供無償法律援助。天津平安人生心理諮詢服務公司還專門派出心理諮詢師登門爲姍姍提供義務心理疏導。
2006年7月12日,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向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強姦罪。與此同時,李憲凱律師代姍姍向法院提交了附帶民事訴狀,請求法院判令周某因其侵害行爲給姍姍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31萬餘元,其中除了5000多元的醫療費及誤工損失外,還包括處女膜修復費1萬元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要求被告人予以賠償。因爲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西青區法院依法未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新聞最前沿周某因強姦罪被判11年受害女童獲賠581.77元
西青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4月至5月14日間,被告人周某利用在南河鎮某村一工廠看夜之機,以哄騙的手段先後多次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進行猥褻姦淫,後被抓獲歸案,檢察院還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庭上,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被告人周某予以否認,辯稱只對被害人實施了兩次猥褻行爲,並未實施強姦行爲,對於民事賠償問題只同意賠償姍姍的醫療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周某思想淫亂,明知是幼女而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嚴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辯稱並未對被害人實施姦淫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採信。最後,該院做出了以強姦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11年,並判令周某賠償原告人醫療費51元、誤工費530.77元,共計581.77元的判決。
法學專家觀點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尚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一起刑事案件發生後,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會對此事進行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如果有罪,纔可能會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目前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律規定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僅限於由於被告人犯罪行爲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案件。
對此,業內爭議頗多。持肯定觀點的學者認爲,我國刑罰的主要目的是教育和改造被告人。那麼,被告人在承擔一定的刑罰後,就已經達到目的了,而且加害人對其承擔物質賠償責任,也是對受害人的補償。持否定觀點的學者認爲:被告人給被害人造成身體傷害的同時,更大地給被害人帶來了精神傷害,所以,依據民事法律的相應原則,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索賠的要求應該得到支持。
南開大學法學院民法學教授陳耀東認爲,強姦案的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索賠是應該得到支持的。他說,強姦行爲侵犯的客體在學術界也有爭議,他本人認爲強姦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身體權,那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身體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出臺了一個司法解釋,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精神損害損害賠償。此前,我國出現過類似的案例,在深圳有一個當事人以貞操權被侵害爲由提起的精神損害索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那是2002年司法解釋出臺之前的事。陳教授認爲,被強姦的人要想獲得民事上的精神賠償,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這在理論上是行得通的。但是我國法律中還存在“一事不代理”原則,既然此案已提起一次精神損害賠償,在另行提出民事索賠無益。
判決迴音女童的父親對法院駁回精神賠償不解
姍姍的父親拿到判決後非常失望,他一直弄不明白,這個案子給孩子的身心帶來了那麼大的傷害,法院爲什麼駁回了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他告訴記者,姍姍遭受了周某的性侵害後,變了很多,學習時精神不集中,老師反映姍姍上課時經常走神,她的學習成績也是班裏最差的,校方曾經表示,如果姍姍的學習成績跟不上,這個學年結束後他們也不能再接收她了。
爲了提高姍姍的學習成績,父親每天上班之前,都會規定好姍姍當天要做的作業,但姍姍從不按時完成。姍姍父親只好親自輔導她寫作業,可寫不了幾個字,她就會找各種理由拒絕寫作業。更令姍姍父親擔心的是,雖然家人都避免在姍姍面前提起這件事,但她仍然有殘存的記憶。每次父親去法院時,姍姍都會偷偷地問奶奶:“爸爸是不是去看那個老頭兒?”現在,全家人都小心謹慎,避免姍姍接觸到和這件事有關的一切。姍姍父親還告訴記者,其實姍姍出事後,周某的親戚曾提出賠償姍姍15萬元私了此事,但他拒絕了,他希望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來爲姍姍討說法。
女童的鄰居沒精神賠償不公平
鄰居孫大娘告訴記者:“珊珊居住地的附近有不少人在議論這件事。周某對這麼小的一個孩子下手,太缺德了!我們都覺得孩子受了這麼大的傷害,一輩子都得受影響,應當給孩子一定的精神賠償,沒想到,法院駁回了她關於精神賠償的請求。姍姍才六歲,今後的路怎麼走呀?”
熱心律師願繼續提供法律援助
一直爲姍姍提供無償法律援助的李憲凱律師說,一審判決認定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民事部分支持了部分請求,駁回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處女膜修復費的請求。現姍姍父母不服此判決,打算依法上訴。李律師表示,他願意繼續爲姍姍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
事件影響事發後姍姍兩次搬家
得知西青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後,記者第三次來到西青區南河鎮採訪,這才發現姍姍一家已經搬離了原來的住處。現在的房子比以前的簡陋了不少,以前的三間大瓦房換成了兩間,記者走進屋子發現屋頂全是用包裝紙糊着的。“颳風時,屋頂總是嘩啦嘩啦地響,全家人都不敢睡覺。”姍姍的父親告訴我們,出事之後,村裏大部分的人都知道了這件事,總感覺村民們看他們的眼神和以前不一樣了,爲了讓孩子儘快擺脫這件事帶來的陰影,姍姍父親決定搬家,全家人搬到了離以前村子較遠的一個地方。安頓好之後,姍姍參加了該村小學的入學考試,滿分100分的試卷,姍姍只考了十幾分,學校因成績太差沒有接收姍姍。姍姍父親只好又將姍姍送回原來的學
校上學,爲了離姍姍的學校近一些,全家人又搬到了學校附近的一個村子,和出事時住的村子離的不遠,住在這姍姍父親仍然十分擔憂:“這離以前的村子太近,過不了多久,這的人也會知道姍姍的事,到時候我們又能往哪搬呢?”
心理問題探討強姦案件傷害幼女所受精神損害尤甚
心理諮詢師毛女士由於受害兒童在年齡、身體發育程度、心理承受能力上的特點,與成年受害者相比,性侵害給她們造成的心理問題依靠她們自身不容易解決,有的將伴隨她們一生,影響她們的學習、成長、人格發展和一生的幸福與前途,有的女童在遭受性侵害後,會否認自己,產生自卑、自暴自棄情緒,還有的會報復社會,做出反社會的行爲來。
兒童的創傷反應與成人有所不同:關於創傷事件,兒童有非常清晰的視覺記憶;對這些記憶,成人會反覆回想事件發生時的種種影像、感受,而孩子則會反覆以肢體語言或遊戲來重現創傷經歷;成人常會出現明顯與災難相關的夢境,而部分孩子會在睡夢中驚醒,卻沒有明確的夢境。另外,兒童容易出現上課不專心、失眠、易怒等症。
長期的觀察發現,遭受性侵害會使兒童的認知能力受到傷害,使被害者感到罪惡感、羞恥、自我責難、喪失信賴感等等。被害兒童很可能會認爲自己與同輩羣體不同,因負面事件而提高了自我責難。與兒童被害者相同,許多成年性侵害的受害者也內化了許多與性侵害相關的痛苦,並且經由一些外顯的行爲而表現出來,如出現行爲問題或人際交往困難等。
兒童性侵害對受害者會產生長期的影響:由於兒童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性侵害的羞辱會影響她們的自我認同及人格發展;她們難以和他人建立信任、親密的人際關係;妨礙成年後和異性交往的能力;害怕與他人身體上的碰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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