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範春明擔任審判長,對一起死刑二審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今日法庭開庭審理的是一起故意殺人案,被告人李琪一審被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琪,男,1950年6月出生,遼寧省新賓滿族自治縣人,小學文化,個體經營者。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5月至6月間,李琪在某工程工地打工時結識工友耿某。2001年8月工程完工後,李琪離開公司在附近租房居住。2001年間,李琪因女兒上學需交學費找到耿某借款1200元。此後,耿某多次向李琪催要欠款,李琪都以沒有還款能力爲由搪塞。2005年12月19日下午,李琪在其租住房內飲酒,16時許,耿某來找李琪,二人一起飲酒。其間,耿某再次向李琪索要欠款。李琪惱羞成怒,抄起小圓凳朝耿某頭部砸去。耿某被砸出血後,繼續與李琪爭吵,李琪遂產生殺人之念,他拿起放在身邊小櫃上的菜刀朝耿某臉部猛砍一刀。耿某被砍倒在地後,李琪惟恐耿某再反抗,先後持菜刀、羊角鐵錘朝耿某的四肢、頭部、頸部猛砍。耿某最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李琪殺人後到住處附近的小賣部撥打“110”報警,投案自首。在一審被判處死刑後,被告人李琪提起了上訴。
今日二審開庭審理中,今日法庭上,審判員首先宣讀了一審判決書,爾後,法庭要求上訴人李琪陳述上訴理由。李琪稱他殺人並不是爲了錢的事,當時,他和被害人耿某都喝了不少酒,他自己喝了一斤多酒。喝酒間兩人說起李琪的前妻,耿某出言不遜,聲稱若李琪前妻陪着睡覺即可抵債。李琪十分惱怒,李琪說他最忌諱別人談她前妻,於是隨即發生了爭吵和殺害耿某的事。李琪說他知道“殺人償命”的道理,也沒想跑,自己報警投案,他自認爲應從寬處理。
公訴機關認爲,上訴人李琪因瑣事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給被害人家屬造成危害,並破壞了正常社會秩序,造成極壞影響,一審法院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李琪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從輕,故希望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法庭最後陳述階段,上訴人李琪稱自己希望法庭不要判他死刑,但如果法律不允許,他希望被槍斃後,將屍體捐獻出來,做點貢獻。
上午10:30庭審結束,法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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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對所有死刑二審案件都要進行開庭審理,這是刑事訴訟程序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項措施。
近年來,隨着我國法制的不斷完善和司法領域人權保障的進一步加強,死刑案件二審不開庭審理的弊端越來越凸顯。爲確保案件審理質量,去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全國各高級法院在繼續堅持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同時,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以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問題提出上訴的死刑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並積極創造條件,在2006年下半年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
據介紹,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之前,本市高院已經開展了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審理,取得了一些寶貴經驗。本市高院認真抓好死刑二審開庭審理的各項工作,凡被告人對案件的主要事實和證據提出上訴、被告人做無罪辯護、二審期間發現新證據的,以及在適用法律問題上存在較大爭議的死刑二審案件,依法開庭審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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