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對所有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有學者指出,這一改革意義深遠,有了這個開頭,就會有無期、有期徒刑的二審案件的開庭。
死刑二審:開庭的法槌從此敲響
7月1日起,所有死刑二審案件都將開庭審理。
爲確保開庭審理質量,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6月29日表示,各高級法院要依法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除法律適用問題外,一律不得請示最高法院。此外還要實行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全程錄音錄像,防止搞形式,走過場,堅決杜絕冤錯案件的發生。
“不能是一審程序的簡單重複”
儘管是一項意義重大的變革,但死刑二審開庭審理的由來卻並非盡人皆知,甚至在某些人看來有些“突如其來”,但對於業內人士來講,這似乎更是水到渠成的事。
早在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各高級法院對因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問題提出上訴的死刑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2006年下半年開始對所有死刑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
在2006年1月5日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把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作爲今年法院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加以部署。
2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在鄭州舉行死刑二審開庭審理工作座談會,邀請10個案件較多的省高級法院一起分析形勢,研究問題。
今年“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積極向人大代表宣傳死刑二審開庭的重要意義,爭取代表們的理解和支持。
今年3月起,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工作的院領導分頭到部分省高院指導檢查工作,並就死刑二審開庭與省(自治區)領導交換意見。
死刑二審案件全部實行開庭審理,使案件審理的工作量成倍增加。爲此,最高人民法院與中編辦進行協商,決定從今年補充的編制中優先加以充實。到四五月份,絕大多數高級法院已對死刑二審案件進行開庭審理,並取得一些可貴的經驗。
“確保7月1日後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沒實現全部開庭的地方,要拿出切實的倒計時工作計劃,限期落實人員、經費和物質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5月23日召開的全國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讓人記憶猶新。
“切忌把二審開庭僅僅當作一項任務”;“排除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關鍵證人“無故不得拒絕出庭”;重大案件“院長、庭長要親自擔任審判長”;二審“不能是一審程序的簡單重複”……
只要是對“死刑二審審理”有着持續關注的人們,都能掂量出這些話語的分量。
沒有人會否認,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的巨大司法意義。那麼,究竟是什麼促進了這一決策的形成呢?
“只審卷宗不審人”太危險
有一種說法認爲,近年接連發生的佘祥林等冤錯案件是促成因素之一。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陳光中便是這一說法的支持者。
“最高人民法院於去年9月份專門開了一個刑事重大冤錯案件剖析座談會,選取了從解放以來的十幾個案例,對這些冤案、錯案是怎麼造成的,進行了認真的分析。”肖揚介紹說,大家認爲,搞好死刑案件二審開庭,把死刑複覈和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分開,從原來的一個程序變成兩個程序,這是防止冤錯案發生的重要程序性環節,也是“給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見的機會”。
實際上,對死刑案件二審是否開庭,法律表述並不含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對上訴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但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也就是說,開庭審理是一般原則,不開庭是特殊。”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周道鸞解釋道,“然而,據調查,在現實司法實踐中,很多地方的高級法院不開庭審理成爲一般情況,開庭審理反而成爲特殊。”
誰都不能否認,由書面審理代替開庭審理成爲了二審案件普遍存在的審判現狀。書面審理就是法官組成一個合議庭,律師只會見上訴人,看一下卷宗,做一下調查,形成辯護詞,交二審法庭,就結束了。
“僅通過閱卷這種方式太草率、太危險。”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說。
面對這種現狀,許多法學專家認爲,“只審卷宗不審人”的不開庭審理,使得被告方缺乏與二審法官、證人等面對面交流的機會,律師也缺乏當庭辯護的機會,這無疑對確保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有害。
而近年來,隨着我國法治的不斷完善和司法領域人權保障的進一步加強,死刑案件二審不開庭審理的弊端越來越凸顯出來:除了影響審判質量外,審判過程也無法做到公開透明,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更是無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審開庭:死刑複覈權收回前的把關
對於冤錯案促進了死刑案件二審開庭這種說法,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周建平認爲,在某種程度上,“這是一種誤解”。
周建平說,早在1999年,這些冤錯案發生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時,就醞釀將死刑案件覈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經過多年的努力,現在將死刑複覈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時機已經成熟。
這一觀點,也被衆多法學專家所認同。
專家們認爲,正是收回死刑複覈權帶動了刑事司法全局變革,“動一子而全盤皆活”。這一着妙棋帶動了二審、一審刑事程序乃至偵查程序的一連串變革,中國整個刑事司法程序將因之而變,甚至長期困擾司法實務的積弊也將隨之化解。
其實,死刑二審開庭審理在全國各地的實踐一直都不曾間斷過。
自1979年我國刑事訴訟法頒佈以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直堅持對上訴、抗訴死刑案件全部採用開庭的方式,由合議庭、公訴人、辯護人共同參與審理。上海高院把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案件作爲質量把關的重要環節,在控辯雙方的支持、配合下,死刑案件二審開庭率達到100%。天津高院對被告人就案件的主要事實和證據提出上訴、被告人作無罪辯護、二審期間發現新的證據的,以及在適用法律問題上存在較大爭議的死刑二審案件,都做到了依法開庭審理。海南高院、青海高院和西藏高院也都積極探索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審判程序,實現了死刑上訴案件開庭審判。2006年5月16日,山西省首次開庭審理死刑二審案件,控辯雙方在庭審現場激烈交鋒。7月4日,安徽省高院在宿州、阜陽分別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死刑二審案件,並且出臺了《關於死刑案件第二審開庭審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從指定辯護人辯護、偵查人員到庭作證、庭後調查覈實證據、查證上訴人法定年齡、自首及檢舉立功等5個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範。
死刑複覈權收回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就是,死刑複覈應是書面審理還是開庭審理。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法學家陳衛東認爲,二審不開庭,僅通過閱卷,那麼它成了既是二審、又是死刑複覈程序。過去的死刑複覈與二審就是合二爲一。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複覈權後,這個問題引起了廣泛關注,大家發現,二審的程序如此簡單,那麼,一審中出現的問題,很順利地越過二審,直接留給最高人民法院,使其承受巨大壓力。況且,最高人民法院主要也是通過閱卷來複核死刑,這樣又能發現多少問題呢?這便是最高法院讓二審法院開庭的初衷,讓它起到把關作用。這也是“剝離死刑案件的複覈程序與二審程序的一種現實選擇”。
開庭審理後的死刑二審之路
“這一改革意義深遠,有了這個開頭,就會有無期、有期徒刑的二審案件的開庭,從而將法律落到實處。開庭,調動了控辯雙方的積極性,使他們投入到法庭審理的活動中,從而保證了案件審理的質量。”部分法學專家對此作了樂觀的表示。
“這一話題的確是我和同事們最近議論的熱點。”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坦陳,但他同時表示,“實際的工作不像書面上一兩句話那樣簡單”。
死刑二審案件全部實行開庭審理,使案件審理的工作量成倍增加,審判任務加重與審判力量缺口較大、人員素質不高形成矛盾。
目前,多數高院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人員調整、選拔、考覈、招錄工作。據瞭解,人員編制問題在河北、雲南、河南、山東、廣東、江西、山西、湖南、江蘇、浙江、湖北、內蒙古、廣西、吉林、安徽、福建、黑龍江、重慶18家高級法院得到了較好的解決。由此產生的另一個問題是二審開庭審理工作所需經費保障和必要裝備,爲解決死刑案件二審開庭審理帶來的經費不足問題,最高法院曾專門向各高院發出通知,要求在今年的經費預算中,充分考慮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的需要,增加刑事審判工作的各項經費預算。
相關評論------
二審法院開庭審理不應只限死刑案
從7月1日起,所有死刑二審案件都將開庭審理,全程錄音錄像。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表示,各高級法院院長、庭長將親自擔任死刑二審審判長,堅決杜絕冤錯案件的發生。
事實上,二審法院對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不開庭審理並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訴法第18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對上訴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但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然而,在現實司法實踐中,很多地方的高級法院不開庭審理成爲一般情況,開庭審理反而成爲特殊。
因此,現實中的一些錯案、冤案的發生,使得二審法院對死刑案件的書面審理,承載了太多的不公。從人們熟悉的佘祥林殺妻案,到6月26日《民主與法制時報》報道的李志平兩次被保定中院判處死刑,兩次被省高院發回重審後,卻變成了一樁23年難以昭雪的冤案,無不是一審被判死刑,在二審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疑點而發回重審後變爲冤案的。
毋庸諱言,二審法院本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推定無罪,做出無罪判決。但事實上,由於二審法院只是書面審理,大都不依照實體法進行判決,而是依照程序法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因而,出現了河北省高院在認定“保定中院認定李志平犯故意殺人罪並兩次判決死刑所依據的六條證據是站不住腳的”情況下,兩次做出了“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將“疑罪從無”變成了“疑罪重審”。而佘祥林案件則是在二審法院認爲佘祥林殺妻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後,被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佘祥林案將“疑罪從無”變成了“疑罪從輕”。試想,這兩起案件的二審法院,如果堅持公開審判的話,是可以有效避免冤案發生的。
7月1日後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就是要堅持公開審判這一原則。即使法律規定了二審法院對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不開庭審理,也不能例外。這是刑事訴訟程序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項措施,這是法治的進步。但筆者還認爲,僅僅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還是不夠的,因爲冤案、錯案不僅僅限於死刑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