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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號、同一原被告、同一日期、同一法官、同一法院公章,但卻出現結論完全相反的兩份判決書。記者近日見到了出自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陰陽判決”書。
“陰陽判決”又叫“鴛鴦判決”,是社會上對同一案號出現的一真一假兩份判決的形象比喻,司法史上比較罕見。
成都市民張定錫近日向記者提供了成都中院出具的兩份“(2003)成民初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書。審判法官都是宿波、高波和邱寒,日期都署着“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原告都是中國農業銀行成都德盛支行,被告都是張定錫任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的成都青港鋁型材有限公司。但原告和被告所執的判決結論是“抵押成立並有效”;而另一份成都中院專門給金牛區法院供執行的判決書,結論則是“該抵押不成立”。
判決書中所說的“抵押”,是指青港公司2000年10月30日前曾向德盛支行貸款兩筆,總共690萬元,將位於成都金沙車站附近一塊麪積爲13畝多的土地作擔保抵押給德盛支行。2002年11月28日,因抵押權糾紛,這塊土地又以1210萬元的成交價,被成都市金牛區法院拍賣給四川合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爲索回土地,張定錫多次上訪上訴。此後本案爭論的焦點是“抵押是否成立”,若抵押成立,法院的拍賣即無效。
此後,德盛支行到成都中院起訴青港公司,請求法院判決借款合同有效,土地抵押成立。經過審理,成都中院作出了“抵押成立並有效”的判決。
2005年5月25日,張定錫發現青港公司的土地已被過戶給合力達公司,就繼續上訪並引起了多方重視。同年7月7日,金牛區法院爲本案組織了專場聽證會。在會場上,當事人質問:“中院已經判了,抵押有效,你們爲何還要亂執行,把土地過戶給合力達公司”時,金牛區法院一位法官當場打開卷宗,拿出了他的執行依據——另一份由成都中院提供的“(2003)成民初字第1016號判決”,結論爲“該抵押不成立。”
面對這種違反常理和法理的“陰陽判決”,現場的各界代表譁然,紛紛提出質疑。
成都中院後來給四川省高級法院的報告中解釋,對同一案號作出兩種判決,是案件承辦人高波的“疏忽”和“過失”。
成都中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中院已對高波作出行政記大過處分和取消合議庭成員資格的處理。同時,院長已提起再審,並於2005年11月撤消了1016號民事判決,作出了“抵押合同無效”的再審判決。因此,中院表示,他們及時糾正了錯誤。
當地司法界一些人士不同意成都中院的解釋。他們認爲,判決書的製作有嚴格要求,需經承辦法官起草、領導簽字、打印、覈對、蓋章等程序,要經多人之手,層層把關。法官一人是無法獨立製作判決書的。
由於對成都中院的再審判決不服,德勝支行已提起上訴。張定錫也表示不服成都中院和金牛區法院兩級法院的判決和執行。目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德勝支行的上訴,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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