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間借貸,約定借款月息爲3%,而銀行貸款利率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年利率僅爲5.58%。在雙方因借錢不還而對簿公堂時,法院依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規定,一審對該筆借款超出部分的利息未予保護。
原告張某和被告李某、王某是朋友關係。2005年10月11日,二被告因購房及購汽車,向原告借款3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爲兩個月,月息3%。2005年7月21日,被告李某還曾向原告借款2萬元,月息爲3%,但未載明還款期限。由於二被告遲遲不歸還借款,原告於今年曾多次催要均未果。案件成訟後,原告張某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連帶歸還人民幣30萬元及利息6.3萬元;判令被告李某歸還2萬元及利息6000元,利息計算均截至2006年5月。
法庭上,被告李某辯稱,原告所述借款一事屬實,但雙方32萬元借款所約定的利息高於國家規定的法定利息。從原被告關係的角度,她認可雙方約定的利息,但從法律的角度她不能認可,因此請求法院依法確定利息。被告王某同意李某的意見。
庭審中,法院經調取銀行貸款利率表證實,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年利率爲5.58%,而原被告借款合同約定的月息爲3%,明顯過高。法院認爲,原被告建立的借款合同有證據證實,且被告當庭表示認可,法院依法予以確認,對原告請求二被告歸還借款的主張予以支持。對向原告所借的30萬元,被告抗辯雙方約定的利息過高,該理由成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二被告應支付原告不高於上述借款自出借至確定給付止的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對於被告李某所借的2萬元,亦應依據上述規定確定利息,但應支付原告上述借款自出借至全部給付止的利息。
由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二被告一次性償還原告人民幣30萬元,並自2005年10月11日起至判決生效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計息支付給原告,逾期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息支付給原告;被告李某一次性償還原告2萬元,並自2005年7月21日起至該款給付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計息支付給原告;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均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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