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暫住證”。
9月18日,記者從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獲悉,從即日起,出租房房主如沒與房客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將被處以房屋月租金10倍以下罰款;外地房客如沒辦暫住證,需立即退房,房主需交納月租金5倍以下罰款。爲此,近日北京警方將推出全市社區安全防範大檢查,以確保國慶安全。
且不論北京警方的上述措施是否真有利於當地治安,達到“確保國慶安全”的目的,單就“外地房客如沒辦暫住證需立即退房”的規定來看,就涉嫌違法。
首先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很明顯,既然北京警方的上述管理措施都是在“治安保證”名義下進行的,那麼接受該法的約束、以其爲基本的法律規範,就是一種法治的必須。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的相關規定寫得很清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照北京警方“沒辦暫住證,需立即退房,房主需交納月租金5倍以下罰款”的行政制裁,不難發現,其中至少存在三處違法嫌疑:其一,對於無證租房,法定的處罰只是罰款而無“立即退房”一說,因此,警方強令退房,就越權行政之嫌;其二,即使是罰款,法律規定的標準只是500元以下,而非“租金5倍以下”,以北京的房租價格,此一罰款額度又有超標之嫌;其三,法律要求租房登記所需的只是“身份證件”,並非暫住證;而真正法定的身份證件,無疑非居民身份證莫屬。
對照《居民身份證法》相關規定可以看到,“沒有暫住證,需立即退房”同樣有違法嫌疑。該法強調:“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顯然,對外來人員租房,惟暫住證是從,實質上變相剝奪了他們作爲國家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權利。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沒辦暫住證,需立即退房”也涉嫌違反《合同法》。該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毫無疑問,這裏的“任何單位”同樣包括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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