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在保障國家大局的同時,也努力做到以人爲本,關注公民權利的保護。”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肖揚21日在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會議上說。
這是中國法院順應社會發展提出的新的司法理念。
近年來,中國最高法院提出了“司法爲民”的要求,並且採取了切實有效的措施。肖揚表示,“司法爲民”,本質上是公民權利的保障問題。
他儘量全面地介紹了中國法院多年來對“司法爲民”的實踐:
在刑事審判中注重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不因爲是國家公訴就對被告人實行“有罪推定”,如果認爲定罪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
在民事審判中,人民法院注重對當事人保護的平等性,不因爲一方當事人是國有的、國內的公司或企業就給予特權,也不因爲一方當事人是私有的或國外的公司、企業就予以歧視;
在行政審判中,人民法院注重保護“行政相對人”(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因爲被控的是行政機關就“官官相護”。
肖揚同時表示,“司法爲民”也體現在方便羣衆訴訟,改善司法態度等方面:
人民法院的審判不搞威嚇主義,而是努力親民、便民;不搞祕密審判(法律有規定的除外),而是不斷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不搞久拖不決、“馬拉松”審判,而是提高效率,及時處理;不搞高高在上、坐堂問案,而是方便羣衆,巡迴審判;不搞一判了之,而是“判後釋疑”,努力實現案結事了。
在中國,有一個基本的認識,即“要通過司法促進社會發展,法院必須積極順應社會發展的潮流和趨勢,瞭解、把握並且圍繞一定時期內整個國家的工作中心和戰略重點開展工作”。
對於“圍繞國家中心工作”,肖揚坦言“這也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但他堅持:在中國,人民法院工作必須圍繞國家的中心工作、重點任務進行,爲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這是我們一貫強調的原則”。
肖揚介紹,上個世紀70年代末以前,中國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刑事審判。隨着國家工作重心向經濟建設的轉移,人民法院的工作職能也發生了很大變化,逐步加大了民事、經濟、行政審判的力度。
爲此,人民法院內部的組織機構也進行了很大的調整:隨着中國經濟的發展,各類經濟糾紛日漸增多,人民法院普遍成立了經濟審判機構;在一些地方,隨着知識產權糾紛的增加,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機構;隨着國家對外開放的擴大,涉外商事、海事糾紛的增多,人民法院成立了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機構;隨着國家民主政治和依法行政的進程,公民訴行政機關的案件不斷增加,人民法院普遍成立了行政審判機構等。
“除了機構的增加,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也隨着國家政策的調整而適時作出調整。”肖揚說。
他舉例說明:20世紀80年代初,中國開展了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動,爲此,人民法院加大了對此類犯罪的處罰程度;隨着政府開展“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打擊商業賄賂等專項活動,人民法院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商業賄賂犯罪加大了審判力度等。
“當然,與此同時,人民法院也對行政機關的活動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通過行政審判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促進和監督依法行政。”肖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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