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達到敲詐某企業錢財的目的,三名男子自制有毒袋裝牛奶進行投放,造成二人中毒死亡、一人重傷的嚴重後果。昨天上午,天津市二中院召開公判大會,會後依據市高級法院死刑覈准裁定和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該起投毒敲詐案的主犯張連生、王加建執行了死刑。從犯王加屯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投放危險物質、敲詐勒索犯張連生,投放危險物質犯王加建,投放危險物質犯王加屯,均系山東省汶上縣楊店鄉農民,1999年至2000年先後來津打工。2004年4月2日,張連生在河東區某超市貨架上的公文包內投放毒物,並打電話進行敲詐,得款人民幣2000元揮霍;2005年3月間,張連生夥同王加建經事先預謀,在本市河東區某超市投放自制毒牛奶一袋,致被害人吳某某中毒,後經搶救脫險。經法醫鑑定,被害人吳某某的損傷爲重傷;同年3月9日,張連生又夥同王加建以投毒爲由對某企業進行敲詐,遭拒絕後,二人將自制毒奶投放到塘沽區某超市,致被害人宋某某、盧某某夫婦二人中毒死亡;轉天,張連生再次夥同王加建經事先預謀後,張連生與王加屯自制毒牛奶一袋,又與王加建自制毒牛奶一袋,隨後,張連生、王加建將兩袋毒牛奶投放到塘沽區某超市,此起投毒尚未發現有中毒傷亡事故。2005年3月13日,上述三罪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市二中院和市高院一、二審審理後認爲,張連生、王加建、王加屯以敲詐勒索錢財爲目的,自制有毒牛奶進行投放,造成二人中毒死亡、一人重傷的嚴重後果,致使某企業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給人民的生產、生活秩序帶來嚴重恐慌,嚴重危害人民羣衆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其行爲均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犯罪情節、後果均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予以嚴懲。罪犯張連生提起犯罪意圖,提供劇毒物質,提出犯罪手段,糾集王加建入夥,後二人對犯罪活動共同進行預謀、策劃和分工,事先準備犯罪工具,在超市中共同投放自制的毒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當,不分主犯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罪犯張連生敲詐勒索公共財物,數額較大,且使用投毒的手段實施犯罪,犯罪情節嚴重,其行爲又構成敲詐勒索罪。綜上,依法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張連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張連生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被告人王加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犯王加屯參與制作毒奶一袋,沒有具體到超市實施投放毒奶的行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根據其從犯地位以及具體參與犯罪程度等具體情節,依據《刑法》第二十七條關於“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具體規定,依法對王加屯從輕處罰。遂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王加屯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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