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癱患兒案”再審 集中三大焦點
9月20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子菁狀告省立醫院醫療損害賠償一案”開庭再審。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發出的第一份抗訴書,備受社會各界關注。
案件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三處:省立醫院對陳子菁的護理是否規範;搶救後對陳的補鈣治療是否有誤;修改的病歷是否真實可信? 焦點之一
出生後院方的護理有無過錯?
與腦癱疾病是否有因果關係?
申訴方(李文峯)認爲省立醫院未盡到對新生兒進行餵養和指導餵養的護理責任,未履行特殊護理的義務。其機械推行母乳餵養規定,在母親未開奶的情況下致使陳在出生48小時內未吃到任何食物,引發低血糖,長時間抽搐繼而引發“缺血缺氧性腦病”,加之誤診誤治,導致終身殘疾。
申訴方和抗訴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爲陳子菁的“缺血缺氧性腦病”是省立醫院造成的。
而被申訴方(省立醫院)則認爲陳子菁母親是選擇性剖腹產,他是正常新生兒,醫院的護理診療行爲符合技術規範,診療行爲與疾病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母乳餵養的義務主體是嬰兒的父母,醫院的指導不具有約束力。在相同護理條件下“大雙”正常,佐證“小雙”並無飢餓,“小雙”出現疾病,具有偶然性,難以防範。 焦點之二
患者是低鈣血癥還是低血糖症?
補鈣治療方案是否錯誤?
李文峯認爲,陳子菁之所以出現後來的重度腦癱,完全是由飢餓引起的,根本不存在所謂的“低鈣驚厥”病因,以補鈣爲主的治療方案加重了病情。
抗訴書引述權威醫學專著和教科書的觀點證實,單純的缺鈣不會導致腦損傷,只有低血糖引起腦細胞能量供應障礙,纔會導致腦損傷。並且“低血鈣症可能是新生兒自身原因產生,而低血糖往往是外界因素如飢餓等原因造成。”
省立醫院則認爲,陳子菁驚厥,腦內異常放電在先,多人蔘加的搶救治療小組在短時間內從7到8種病因排查中認爲是低鈣血癥,抽搐引起繼發性低血糖,屬於併發症。
而抗訴書認爲從雙方提供的證據看,陳子菁患低血糖的症狀證據要大於低鈣血癥的症狀證據。陳子菁分別於1996年5月31日和6月6日做過兩次“生化一套”檢驗。前一次檢驗報告不翼而飛,後一次檢驗報告共有26項數據,第16項是“鈣”的化驗數據,第26項是“糖”。省立醫院將16項以下全部遮蓋,以此複印件證據用於醫療事故鑑定。而最高檢調查發現,6月6日生化檢驗報告的原件中陳子菁血鈣正常,而血糖卻大大低於正常指標。 焦點之三
修改的病歷是否真實可信?
據此定案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省立醫院向法庭提供的病歷記錄是複印件且有多處不規範的修改,而且是關鍵部分:將陳子菁抽搐30分鐘(足以造成腦癱)塗改爲5分鐘;將《體溫和護理記錄》中母乳攝入量“00”左邊的“0”塗掉,右邊的“0”改爲“8”等。而省市兩級醫療事故鑑定報告所依據的資料,正是省立醫院提供的病歷和檢驗報告複印件。抗訴書認爲:對有分歧的證據,法院沒有進行查證,就作出了判決,是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的。
終審判決書“既沒有判決認定的事實,也沒有判決認定的理由,更沒有對原告、被告提供的證據依法進行評判”,而僅僅以醫療事故鑑定報告作爲被告不承擔責任的證據,“實際上由該委員會履行了裁判權”,“這與憲法賦予人民法院獨立審判權的規定相悖……”抗訴書對本案判決如是評價。
省立醫院認爲,在今天回過頭看1996年的病歷是有瑕疵的。其修改關鍵在於是推卸責任還是書寫技術不規範。醫生的證言中介紹了病歷修改的原因和過程。病歷是真實可信的。
李文峯認爲,醫療糾紛的依據是病史,還原病史的前提是建立在病歷真實合法有效的基礎上。醫院到今天未提供原始病例,對複印件的真實性不認可。
法庭上還圍繞“索賠315萬元有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是否超出訴訟時效,原審有無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有無證據不足問題”等7個方面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經過一天審理,法官宣佈本案將擇日宣判。
案件回放
新生兒患“缺氧缺血性腦病”
引發一起曠日持久的醫療糾紛
1996年5月29日,陳子菁在安徽省立醫院(下稱“省立醫院”)經剖腹產出生,是雙胞胎中的“小雙”,阿氏評分9分,爲優良新生兒。陳子菁出生48小時,被護士洗澡後抱回病房時,李文峯(陳子菁奶奶)發現小孫子口脣青紫,四肢抖動、抽搐。值班醫生搶救後將其轉入兒科治療。6月5日,省立醫院CT片顯示:陳子菁患“缺氧缺血性腦病”,該院診斷“低鈣驚厥”並進行相應治療。6月13日,陳子菁出院,病情並未好轉。至今,年滿10歲的陳子菁仍是一個重度腦癱、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的癡呆兒……
1998年8月10日,陳子菁代理人李文峯將省立醫院推上被告席,請求判令其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補償金共計315萬元。
合肥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1998年5月14日做出鑑定結論認爲,不屬於醫療事故。7月24日,有省立醫院3名專家參與的安徽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再次作出鑑定:“患兒僅住院15天,經治醫生對患兒疾病的特殊性和預後的嚴重性認識不足,臨牀及輔助檢查不全面,病史記錄不及時,有些地方不夠準確,產科對患兒餵奶關心指導不夠,但上述診療行爲缺陷與患兒目前症狀無直接因果關係,不構成醫療事故。”
一審期間,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作出“書證審查意見書”:鑑於醫患雙方在患兒當時是否“飢餓”問題上各執一詞,建議由法院調查取證。但是至此案終審結束,法院也未將此重要事實調查清楚。
2000年9月,合肥中院民事判決認爲原告方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陳子菁病情是由飢餓引起的,駁回其訴訟請求。2001年4月,安徽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200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經過細緻認真的調查,發出民事抗訴書認爲此案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鏈接
人民日報2002年8月18日刊發的《腦癱患兒爲何難討公道》一文,披露了安徽兩級法院在審理中存在的問題
1.國家級司法鑑定單位認爲有僞造或篡改嫌疑的關鍵證據(病歷)未查清真僞、重要事實未調查清楚。
2.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依據地方行政法規(安徽省醫療事故處理細則)不讓原告方查閱、複製原始病歷。
3.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書證的規定,以病歷複印件作爲定案依據。
4.合肥中院委託作司法鑑定時,隱匿16頁病歷未送檢,病歷有可能對醫院不利。
5.一審開庭審理後,5張有可能影響審理結果的病歷原件不翼而飛。
6.法院的判決書表述過於簡單,無論從邏輯法則和經驗法則的角度來分析,均得不出令人信服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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