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同村人介紹,一男子與一女子確立戀愛關係。然而,待給付彩禮提出結婚後,女方卻一走了之,音信全無。男方爲此遷怒於兩位媒人,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彩禮款。日前,東麗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對自己的行爲應有理性認識,二被告作爲媒人對此沒有法律上強制的注意義務,遂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去年8月,東麗區男子方某經同村人李某和王某介紹,與女子申某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同年9月16日,方某給付申某彩禮5000元。此後,方某爲申某買衣服、治病又支付了一筆錢。今年年初,方某向申某提出登記結婚要求,但申某卻以各種理由拖延。5月,申某離開方某,至今未歸。爲此,方某認爲李、王兩位媒人欺騙了自己,遂一紙訴狀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彩禮款。法庭上,李某和王某辯稱,方某給予申某彩禮,自己並不知情,故不同意方某訴求。
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法院認爲,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法律規範、實施侵害合法權益行爲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而在本案中,原告給予案外人申某彩禮款,又爲申某購買物品、治療疾病而支付錢款,屬於原告與申某相處期間的個人行爲。原告主張將彩禮款項交予了二被告,且二被告存在欺騙行爲,但原告並未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從行爲責任角度分析,原告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爲應有理性的認識,二被告作爲媒人對此沒有法律上強制的注意義務。綜上,原告起訴要求二被告承擔返還責任,證據和依據不足,法院難以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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