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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從東麗區法院獲悉,今年1至5月,東麗區法院共計受理離婚案件152件,其中,婚後一年內起訴離婚的案件有34件。在這些離婚案中,由於當事人婚史較短,所以約80%的男方將返還彩禮加入訴求中,彩禮的金額從2萬至6萬不等。而經法院審理後,除調解結案的以外,判決返還彩禮的案件數量爲零。據分析,這一現象的出現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有關彩禮返還規定的適用有關。
2004年6月22日,東麗區男青年盧某與女青年趙某登記結婚。按照習俗,盧某共計給付趙某彩禮款2萬元。同年10月1日,二人舉行結婚儀式,隨即開始共同生活。在此期間,雙方常因經濟問題發生爭吵。今年3月15日,二人再次發生爭吵後開始分居。當月23日,盧某以與妻子趙某婚後未建立真正的感情,已無法共同生活爲由提起訴訟,要求與趙某離婚,並提出趙某返還彩禮款請求。庭審中,趙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返還彩禮款。法院審理後准予二人離婚,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沒有支持盧某返還彩禮請求。
蘇某與江某於2001年7月經他人介紹相識後登記結婚,並生育一女。後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2003年7月20日,雙方因故發生爭吵後分居生活,女兒隨父親蘇某生活。同年9月15日,江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判決不準離婚。2004年6月23日,江某再次起訴,經法院調解,雙方和解。今年4月13日,江某第三次提起離婚訴訟。對此訴求,蘇某表示同意,但要求撫養女兒,並要江某返還彩禮款。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由於蘇某給付彩禮後雙方已結婚,且該彩禮的給付並未導致蘇某生活的極度困難,故其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據此,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女兒由蘇某撫養,江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元;個人財產歸個人。
針對上述現象,有關法官分析指出,首先,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有關彩禮返還方面的問題時,通常情況下法院依據《婚姻法》及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中的相關規定。《解釋(二)》第三條二款三項規定的返還彩禮情形之一爲:“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而這一標準常常難以判定。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標準,審判人員往往不敢輕易認定“生活困難”。另一個原因就是給付彩禮一方難以提供有力證據。由於能夠證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人往往是親屬等利害關係人,所以證明力通常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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