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年初幾名長期不參加政協活動的委員被“請辭”後,省政協再掀“不作爲”的“責任風暴”:政協委員未請假不參加政協會議達兩次(常委達4次),或將被除名。
昨日,省政協召開會議,對《省政協關於進一步規範省政協委員參加會議活動的規定》(草案)進行審議。省政協祕書長楊懂表示,從去年初稿算起,到現在提交審議的已經是第八稿。出臺這項新規,是爲了解決部分委員存在的責任意識不強,參加會議活動積極性不高的問題。
據瞭解,《規定》草案共十二條,第七、第八條明確規定,委員兩次未請假全程缺席全體會議的,常委4次未請假全程缺席常委會議的,經主席會議提議,由常委會議作出決定,撤銷其委員或常委資格。
同時,草案還對委員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作出規定:委員要積極反映所代表黨派、團體和界別羣衆意見;提倡每位會員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提出一條有質量的建議,反映一條有價值的信息。對於常委和委員參加會議活動以及提出提案、建議、反映信息等情況,省政協辦公廳將進行統計,並定期向常委和全體委員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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