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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馮兆君):爲加強企業年金基金監管,保護企業年金受益人合法權益,根據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日前,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財政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聯合發佈《天津市貫徹〈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就本市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作出嚴格規定。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確認
按照規定,建立企業年金的單位,應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或委託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認定的法人受託機構,負責企業年金基金事務管理。企業年金理事會或委託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認定的法人受託機構,按照《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選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分別履行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基金託管和投資管理職責。
凡在本市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應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資格確認備案,分支機構應同時提交上級機構的企業年金業務授權書。
建立企業年金的單位、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未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認定的機構,均不得管理或參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以前已經管理或參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單位,應在2006年12月底之前清算後退出,並將管理或參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情況及退出情況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嚴格合同備案制度
按照本市規定,企業和職工作爲委託人選擇企業年金理事會或委託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認定的法人受託機構爲受託人,負責該企業年金基金事務管理後,應與受託人簽訂受託管理合同。受託人選定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後,應分別與其簽訂賬戶管理合同、託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
受託人應在受託管理合同、賬戶管理合同、託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其中:委託人爲駐津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的,報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並抄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人爲其他企業的(包括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的子公司),報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在執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過程中,其主要條款有調整或內容發生變更的,受託人應自發生之日起15日內重新履行備案手續。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監督多管齊下 違規者停止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
按照本市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監管部門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執行《辦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據介紹,建立企業年金的單位應在每半年結束後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本單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憑證,並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填報《企業年金情況登記表》(附件3)報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未按規定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資格確認備案材料及未按本《意見》規定報送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的機構,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企業年金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按《辦法》規定履行信息報告義務。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報告義務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責令其停止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
已獲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資格認定的機構,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超越認定範圍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責令其停止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
未獲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資格認定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及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違反規定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金融監管部門進行查處。
市勞動保障部門特別指出,爲做好企業年金過渡工作。對2004年5月1日前已經開展企業年金業務的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它專業機構,應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交申請,重新進行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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