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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顧客與房地產代理公司簽訂了代買看房單,並在其帶領下看房。此後,該顧客通過其他途徑買下該房,從而未向代理公司支付中介費。對此,代理公司以違約爲由將該顧客告上法庭。兩審之後,法院認爲,代理公司依據的違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無證據證實曾提請顧客注意,該條款不具約束力。據此判決駁回代理公司訴求。
去年8月,天津市居民韓某在一家房地產代理公司友誼路店選中了兩處二手房準備購買,後雙方簽訂了兩份《委託代買看房單》,該單中雙方就委託時間、看房時間、看房地址進行了確認。當月28日,雙方按照看房單的地址,由代理公司帶領韓某分別看了河西區芳水園和香水園的兩套房子。同年10月,韓某通過其他途徑購買了上述位於芳水園的房屋,並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
對此,代理公司極爲不滿,認爲韓某的行爲已構成違約,遂將其告上法庭。該公司認爲,作爲中介公司,該公司以提供中介服務收取中介費爲根本的經營方式,韓某接受服務後理應支付相應的中介費,且合同中對此也有相應約定。該公司還提出,該套房屋原所有人爲杜某。去年6月,杜某與該公司簽訂了《委託代賣合同》,委託該公司以90萬元價格出售該房,雙方的合同期限爲三個月。此外,雙方還約定,合同到期後7日內,如杜某不辦理終止手續,視爲同意自到期之日起合同自動延期三個月。
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原審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判決駁回了原告代理公司的訴求。
宣判後,代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爲,房地產代理公司提供的委託代買看房單,是爲重複使用而預定的。該看房單分一聯和二聯,一聯是存根,二聯是客戶留存,代理公司所依據的違約條款印於二聯背面須知條款中,屬於格式條款。現代理公司沒有證據證實自己以合理的方式提請韓某注意到上述違約條款,因此該違約條款對韓某不具約束力。代理公司以此要求韓某支付違約金1.8萬元,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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