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勞動爭議司法解釋1日開始實施
法院當前一段時期,如何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化解勞資矛盾?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佈司法解釋給出了答案。這件司法解釋於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這個司法解釋名爲“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共有18條。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說:“這充分體現了司法爲民,維護和諧的勞動關係的價值取向。”
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爲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爲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司法解釋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我國法院目前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每年以約20%的速度遞增,2005年已達18萬件。最高人民法院曾於2001年4月16日頒佈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就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管轄、訴訟主體、舉證責任等一些需要明確的問題作出瞭解釋。
“這件司法解釋從2003年底開始起草,並在互聯網上公佈,廣泛徵求了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說,它是用於解決當前勞動爭議訴訟,進一步完善處理勞動糾紛的法律制度。
“出臺司法解釋的目的是,便於勞動者準確理解掌握勞動法的規定,促進他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便於法官准確掌握司法尺度;有利於規範企業勞動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有利於及時化解勞資矛盾,建立和諧有序的勞動關係。”這位負責人解釋說。
另外,他表示,今後最高人民法院還將繼續加大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力度,並根據審判實踐需要,適時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
農民工憑工資欠條將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一段時期以來是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百姓高度關注的一個問題。爲方便廣大農民工依法追索工資,10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勞動者以單位的工資欠條作爲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農民工憑工資欠條追討工資,有的法院是按照勞動爭議案件對待的。這就要求必須先經仲裁程序,才能進入訴訟程序。這樣一來,處理方式程序相對繁瑣,時間消耗較長,農民工往往難以等待。特別是農民工的工資到了年末就會出現討要高峯,外出務工者急於拿到工錢後返鄉過年,長時間的等待容易引發惡性事件。
針對這一狀況,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爲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爲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當然,這樣規定是爲了及時有效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直接作爲普通民事案件處理。如果勞動者願意將此類糾紛申請勞動仲裁,通過仲裁處理糾紛也是可以的。”這位負責人補充說。
那麼,在普通的民事審判中如何貫徹最低工資的強制性標準並審查工資欠條的合法性呢?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無論從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工資的角度,還是從民法上保護勞動報酬的角度,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標準都不能低於當地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從工資具有社會分配的屬性考慮,還應當參照用人單位相同工種、相同崗位的人員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無故拖欠工資的,應當依法支付25%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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