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黃金週,天津各商家也展開了促銷大戰。與以往不同的是,本月商家的促銷行爲有了“緊箍咒”,因爲今年“十一”前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聯合發佈了《零售商促銷行爲管理辦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雖然距離《辦法》執行還有一個多星期的時間,但商家也應該提前“預熱”了。
非法促銷今後將受處罰
今年“十一”,本市各大商場的促銷廣告也是鋪天蓋地,其中不乏打折、限時搶購等宣傳。在即將執行的《辦法》中,很多不符合規定的促銷手段今後都不能再使用,否則商家將受到處罰。
近日,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就《零售商促銷行爲管理辦法》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釋。黃海表示,目前零售商的不規範促銷行爲主要集中在五個方面:一是不實宣傳。一些零售商在宣傳時,不向消費者明示促銷活動的限制性條件、例外商品等,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或以虛假的清倉、拆遷、停業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欺騙消費者。二是價格欺詐。一些零售商以頻繁打折、降價等方式進行促銷,以虛高原價迷惑、欺騙消費者,擾亂零售行業的競爭秩序。三是限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零售商往往規定促銷商品不退不換,或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等名義,免除自己的責任,使消費者權利受到侵害。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一些零售商在開展限時、限量促銷活動時,造成經營場所內人員大量聚集、秩序混亂,甚至引發人身傷亡事件。五是違反商業道德,開展有違社會善良風俗的促銷活動。
據黃海介紹,零售商不規範促銷問題中,消費者反映最多的就是價格欺詐。中國消費者協會等單位曾在2005年9月開展網上問卷調查,68.4%的消費者反映購買促銷商品時,最擔心碰到“商品的價格在促銷前已被商家提高”的情形,主張政府應當加強監管。
《辦法》爲此明確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明碼標價,價籤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籤對位、標識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費用,不得利用虛構原價打折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
限時促銷應保證充足供應
“限時搶購”、“限量搶購”是商家在節日期間比較樂於使用的促銷手段,《辦法》對這種方式也進行了規範。
據黃海介紹,消費者反映的限時促銷、限量促銷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消費者按照廣告宣傳到商店購買促銷商品時,零售商以促銷商品已經售完爲由拒絕兌現承諾。爲此,《辦法》通過明確規定零售商開展此類促銷活動應當履行的一系列義務來督促零售商履行承諾,維護消費者的權益。這些規定包括: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連鎖企業所屬多家店鋪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各店鋪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的促銷商品售完後應即時明示。如果零售商不能履行上述義務,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此外,黃海表示,《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零售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促銷活動適用本辦法”,也就是說,零售商所有的促銷活動都屬於《辦法》調整的範圍。事實上,《辦法》的很多條款屬於普遍性規定,零售商無論採取什麼樣的促銷形式,其在促銷過程中都應當嚴格遵守,這些條款包括促銷宣傳明示義務,促銷商品質量責任,零售商安全管理責任,明碼標價,不得采用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對零售商最終解釋權的限制等。消費者可以援引這些條款,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可向任一有關部門舉報
據瞭解,《辦法》涉及的監管部門包括商務、價格、公安、稅務、工商等五個部門,消費者遇到不規範促銷行爲時,應該向哪個部門舉報呢?
黃海表示,按照《辦法》的規定,各地商務、價格、稅務、工商等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促銷行爲進行監督管理;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因此,消費者遇到不規範促銷行爲時,可以參照各部門的職責範圍,向有關部門舉報;消費者如果不清楚有關部門的職責範圍,可以向上述任何一個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如發現不屬於自己的職責範圍,將依法移送其他部門查處。有關部門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也將密切配合,聯合查處重大違法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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