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日前發出了加強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環保部門充分發揮掛牌督辦的作用,進一步加大環境執法力度。
通知指出,近年來,各級政府以及環保部門爲加大環境執法力度、集中解決突出的環境污染問題,對重點環境違法案件實行了掛牌督辦,在打擊環境違法行爲、遏制環境污染、保障羣衆環境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各地在督辦過程中,存在督辦主體不明確、督辦要求不落實、督辦措施不到位、督辦程序不一致等問題,影響了督辦效果。一些地方對掛牌督辦工作重視不夠,工作不力,掛而不督,督而無果,使掛牌督辦流於形式。
爲此,通知要求從六方面加強掛牌督辦工作:
一、要充分認識通過掛牌督辦查處重點環境違法案件和解決突出環境污染問題的重要性。掛牌督辦解決典型環境污染問題既是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環境保護“十一五”重要指標完成的需要,也是實現三個歷史性轉變,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等手段,提高依法行政效率的需要。對影響較大、羣衆反映強烈或基層查處有較大阻力的案件,採取政府集中力量和動員社會廣泛參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掛牌督辦,限期解決,是加大環境污染整治力度的一種有效形式。實踐證明,掛牌督辦可以提高當地政府的重視程度,促進企業污染治理的步伐,深受人民羣衆的歡迎,有效促進督辦問題的解決。各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掛牌督辦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不斷完善和規範掛牌督辦的辦法、執法程序及配套措施,使掛牌督辦環境違法案件的工作制度化、長效化。
二、要進一步突出重點,提高掛牌督辦的針對性。通過掛牌督辦,集中查處或解決基層政府出臺有悖於環保法律法規的“土政策”問題,羣衆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污染問題,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問題,威脅飲用水源的環境安全隱患問題,重點流域、區域的連片污染和工業園區集中污染問題。對於屢查屢犯的違法排污企業、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環境污染問題、羣衆反覆投訴仍未解決的案件,重點掛牌督辦,限期解決。
三、要採取多種形式,確保掛牌督辦的實效。對違法排污企業影響當地環境質量和羣衆健康的,可以由環保部門單獨掛牌督辦;對於涉及需執行國家產業政策、依法關停取締淘汰落後生產工藝和能力、實行責任追究的,可以聯合紀檢監察機關、經濟主管部門等多部門聯合掛牌督辦;對於涉及轄區嚴重污染環境、影響羣衆健康的重大問題,集中的區域性污染問題,跨界污染問題,應當提請當地政府掛牌督辦。凡是涉及基層政府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爲,由上級環保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掛牌督辦。下級環保部門對於案情複雜、危害嚴重、遇到較大幹擾和阻力的案件,可以報請上一級環保部門實施掛牌督辦。上級環保部門可對下級環保部門掛牌督辦而未按時辦結的案件直接實施掛牌督辦。
四、要加強掛牌督辦案件的監督管理,做到件件有結果。要抓住掛牌督辦環境違法案件立案、下達通知、公示、跟蹤檢查、驗收、結案等各個環節。下達通知要有明確的整改要求、措施、時限以及責任單位。各級環保部門要及時、準確掌握掛牌督辦企業的整改進展情況,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環保部門上報督辦情況。整改結束後,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和標準組織檢查、驗收,對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要加大政務公開力度,強化公衆監督。本着公開、透明的原則,所有掛牌督辦環境違法案件都要向全社會公佈。不但要公佈掛牌督辦名單、整改要求和時限,還要定期公佈整治工作進展和最終的整治結果,充分保障羣衆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
六、要將掛牌督辦與日常監管緊密結合,建立掛牌督辦的長效機制。各地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日常監督執法,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及時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爲。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和羣衆反映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實行掛牌督辦,集中力量加以解決。
通知要求各地對2004年、2005年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進行一次清理,對逾期未能結案的要查清原因,分清責任。凡是整治措施未能落實到位的,要追究相關企業的責任,並採取更爲嚴厲的措施,督促企業徹底整改。凡是督辦不力、監管不到位的,移送監察機關,依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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